论中亚五国版权制度的国际化及版权保护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法论文 2020-04-11 点击: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开启了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中亚五国通常指位于欧亚腹心地带的五国,即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实施,资源富集的中亚各国成为我国企业投资经营的新热点。版权输出是出版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模式之一,版权资源是出版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当前我国虽与世界上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版权贸易关系,但1∶1.58的版权输出与引进比例仍有所差距,出版企业进行海外版权运营与保护的能力尚且不足。《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动版权相关产业“走出去”,“完善‘一带一路’版权涉外工作,提高版权多边、双边合作,促进与沿线国家版权工作展开”等。尤其是WTO和TRIPS实施后,欧盟、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都加紧与中亚国家开展版权有关的产业布局,用知识产权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研究中亚国家版权制度的国际化程度及其版权保护的地域性问题,可以为我国出版企业海外市场的拓展、预防版权侵权风险、制定海外版权保护策略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1 中亚五国版权制度概况
  
  中亚五国的版权法律体系构成略有差异,这主要取决于各国选择的政治经济发展道路以及制度变迁方式。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选择的是激进式转向社会化市场经济体制,采取一步到位的预期制度安排,两国均是欧亚专利组织和欧亚经济联盟组织成员国;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采取渐进式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制度变迁方式,追求公平与效率,推行私有化改制,变迁过程相对平衡,新旧制度之间注重衔接过程。
  
  具体而言,哈萨克斯坦自2004年至今增修了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在内的50多部法律法规,于2005年修订了民法典和刑法典,目前国内法律体系及相关制度安排已基本符合WTO的TRIPS标准。吉尔吉斯斯坦在1998年成为最早加入WTO的中亚国家时,要求其版权法律框架必须在此之前符合TRIPS协议要求,因此,吉尔吉斯斯坦大多数版权及相关权利立法都在此之前完成,也是中亚五国中版权法律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目前仍没有加入WTO、WIPO、欧亚专利组织、欧亚经济联盟等,两国版权立法都较晚,前者版权法颁布于2006年,至今未修订,后者与版权直接相关的法规仅有《版权及邻接权法》且颁布于2012年。塔吉克斯坦相对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而言,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制度安排较为完善,于2013年成为第二个加入WTO的中亚国家,目前也是WIPO、欧亚专利组织成员国。中亚五国现行版权法律体系如表1所示。
  
  2 中亚五国版权制度的国际化
  
  版权制度国际化是指各国国内立法条文参照与版权相关的国际保护规则制定,达到国际版权条约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国际版权公约旨在引导兼顾各国利益的有效版权制度建立和发展,协调各成员国版权保护标准的统一性,一定程度上降低各国版权保护的差异性。与版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大致包括《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WIPO版权条约》(简称WCT)、WTO组织发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保护作品版权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保护版权邻接权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等。中亚五国版权制度的国际化如表2所示。
  
  2.1 中亚五国与WTO/ WIPO
  
  WTO是有关国际贸易的经济联合体,WIPO是关于智力创造领域知识产权服务、政策、信息与合作的全球论坛组织,两者的关联性适用是以WTO通过TRIPS协议为起点的。在此之前两者由不同的国际法律体系处理,TRIPS协议规定各WTO成员国的最低知识产权保护门槛,即必须首先遵守《伯尔尼公约》的实体内容,因此,成为WTO的成员意味着要遵守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1].中亚五国的版权法律环境与该国是否系WTO成员国密切相关,我国出版企业国际化可以由此判断进入相关国家的版权法律风险。吉尔吉斯斯坦于1998年成为最早加入WTO的中亚国家,塔吉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分别于2013年、2015年加入WTO,而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目前尚未加入WTO,两国自2000年以来就一直被美国列入《特别301报告》观察名单中[2],直到2014年乌兹别克斯坦才被取消对《伯尔尼公约》第18条关于追溯保护条款的保留。目前,中亚五国均是WIPO成员国,吉尔吉斯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分别于1994年、1995年加入,其他各国均是1991年,但加入WIPO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情况各异。
  
  2.2 中亚五国与版权相关国际公约
  
  从上文可知,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采取激进式制度变迁方式,在很短时间内国内版权立法就基本符合国际版权保护标准,这同时决定了两国会以较快速度加入版权国际公约,目前两国均是WPPT、WCT、《伯尔尼公约》、《录音制品公约》、《罗马公约》的成员国,且加入时间较早。哈萨克斯坦加入上述五个公约的时间分别为2004年、2004年、1999年、2001年和2012年;吉尔吉斯斯坦加入上述五个公约的时间分别为2002年、2002年、1999年、2002年和2003年。在采取渐进式制度变迁方式的其他三个国家中,塔吉克斯坦在版权制度国际化进程方面相对于其他两个国家进展较快。目前,塔吉克斯坦虽加入时间较晚,但已是上述与版权相关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而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仅加入《伯尔尼公约》,时间分别是2005年和2016年。
  
  2.3 中亚五国签订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
  
  了解中亚五国签订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有利于我国政府和出版企业更好地判断进入相关国家市场的制度风险与能获得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中亚五国中,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定较多的国家是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签订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主体包括美国、瑞士、以色列、亚美尼亚以及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与知识产权相关双边条约的主体包括中国、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土耳其、阿塞拜疆、俄罗斯、以色列、哈萨克斯坦、日本、欧洲共同体以及瑞士,其中与我国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定》于1999年生效,与土耳其签订的《关于保护版权和类似权利/邻接权的协定》是与版权直接相关的双边条约。吉尔吉斯斯坦签订的双边条约主体包括乌兹别克斯坦、瑞士和美国;土库曼斯坦签订的双边条约主体包括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塔吉克斯坦没有相关双边知识产权协定。
  
  3 中亚五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地域性
  
  国际版权公约虽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各国版权保护标准,但成员国仍可在达到国际公约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对本国版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本体制度、限制与例外以及救济措施做出不同的规定。加之中亚五国版权制度国际化程度各异,版权制度具有差异性,海外版权保护的诉讼必须根据该国版权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
  
  3.1 版权保护客体制度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思维,一般称为“作品”.中亚五国的版权法都以列举的方式对版权保护对象进行规定。中亚五国版权法均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以作品的构成元素来进行分类之后,从版权构成方式为出发点对版权保护客体的内涵进行了延伸,如哈萨克斯坦《版权与相关权利法》第7条第3款规定衍生作品和收藏(百科全书、文集、数据库)和其他复合作品是创意活动的结果受版权法保护[3].各国版权法均对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进行专门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中亚五国版权法都明确排除民间文艺作品作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但不排除在其他法规中对民间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3.2 版权保护本体制度
  
  中亚五国版权法在保护本体上都采取“二元论”观点,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一致,将版权保护本体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强调保护版权的双重权利。但中亚五国版权法中对具体的本体内容规定又不尽相同。作品版权人身权属于精神权利,作品的版权转让或终止后,作者仍享有独立的精神权利,不可剥夺,尤其是表明作者名字、作者关系的权利和确保作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权利。中亚五国对于作品版权精神权利的规定都包括“被承认为作者的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除此之外,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版权法还规定“撤回权”,作者可以撤回对其作品的使用。各国关于财产权利的规定除了都包含“复制权、分发权、出租权、修改权、表演权、广播权、展示权、通过电缆通信的权利、翻译权、改编权”外,也有差异,如哈萨克斯坦《版权与相关权利法》第16条第二款另外规定 “再版权”[4];塔吉克斯坦《版权法与相关权利法》第16条规定了“再版权、进口权”[5];乌兹别克斯坦《版权法与相关权利法》第19条规定“披露权、进口权、获得稿酬权”[6].
  
  3.3 版权保护限制制度
  
  首先是版权保护期限的有效性,由于中亚五国均已加入《伯尔尼公约》,因此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对版权保护期限的最低标准--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哈萨克斯坦版权法对作品版权保护期限的规定是作者终生及死后70年,其余四国均是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其次是合理使用制度,在没有不合理地损害作品正常使用、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侵犯作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中亚各国版权法均规定了版权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共同点在于:(1)个人使用--不经作者或所有人的同意,自然人应被允许复制合法出版的作品,仅供个人不以获利为目的的使用;(2)强制标明作者姓名和文献来源的免费利用作品情形;(3)有教育意义机构的使用--图书馆、课堂教育机构再现副本等;(4)档案馆抢救性复制作品;(5)免费永久性使用作品供当地免费参观;(6)广播组织进行短暂记录--六个月内销毁;(7)官方和其他仪式的公开演出;(8)司法行政工作中利用作品;(9)电子计算机软件程序和数据库的免费利用。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关于个人使用情形的规定,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关于个人使用情形规定了4个例外,不包含以建筑物和类似建筑物形式复制建筑作品、数据库或其重要部分的组织、电子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以及复制书籍全文和音乐文本(原创艺术作品),而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版权法则规定了5个例外,增加了“公众进行交互传播的复制使用”情形。
  
  3.4 版权保护救济制度
  
  3.4.1 版权补偿金制度
  
  补偿金制度是通过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方式对复制设备和空白存储介质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网络存储载体服务提供商收取费用来给予版权人一定经济补偿的规则[7],是经济救济的典型代表。中亚五国版权法均采取法定使用报酬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即使用人使用作品虽不必征得作者同意,但必须要支付一定的合理使用费用,薪酬由设备制造商、销售商和进口商支付,补偿金费率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等协商确定,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由国家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介入调解,报酬的征集和分配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直接在法律条文中注明。中亚五国对于补偿金报酬分配的比例相同且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作者40%,表演者30%,录音录像制作人30%.
  
  3.4.2 侵权救济措施
  
  哈萨克斯坦版权保护救济措施最主要的是民事救济,法院在版权保护中处于主导地位,权利人可以依法对侵犯版权及相关权向法院请求救济。《版权法》第49条规定“赔偿金额按照法院裁定的从每月计算指标的100到15000来计算的[8],或以可变价格为基础,将复制作品和有权使用作品的价格加倍的赔偿金额,通常收取合法使用作品的价格。赔偿金额应该由法院裁定而不是由损害或收费利润来决定”[9].吉尔吉斯斯坦版权法提供不按原告损失、而是按吉尔吉斯坦共和国劳动立法规定的被告最低收入工资标准的20-50000倍补偿量返还侵权所得或要求法定赔偿的救济[10].塔吉克斯坦《版权法》第48条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法院确定的金额或返还侵权所得收入;《行政违法法》第 375-381 条和第 847 条规定,侵犯着作权和邻接权可处以行政罚款和没收侵权盗版物;行政机关自侵权之日起 2 个月内对侵权人处以 3-300 个计算指标单位的罚款,对重复侵权的违法行为可处以 5-400 个计算单位罚款;《刑法典》第 156 条规定以自己名义出版或占有他人作品的行为,可判处最大月收入的200-500倍罚金或两年劳役,侵犯版权造成的“重大损失”为 1000 个损失计算指标以上的行为人可处以监禁[11].乌兹别克斯坦版权法律体系属于民法体系,版权纠纷主要通过民事法院进行解决。
  
  3.5 版权制度执法环境
  
  版权保护制度的地域性研究不可忽视除立法之外的法律实施环境,执法力度与该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序和整个治安环境有关,是我国出版企业“走出去”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执法环境关系到企业合理评价版权风险、构建版权管理战略并作出应对预案,关系到企业面临侵权时寻求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和执行程序。前文可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虽版权制度国际化程度较高,且国内版权立法体系及版权保护制度已基本符合国际标准,但并不代表该国法律实施和执法环境的国际化。根据美国《2017年301特别报告》(简称《报告》)[12],中亚国家盗版率较高且打击力度不足,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高等问题,尤其是乌兹别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国家,一直被列入该报告的观察名单当中。《报告》提出:“土库曼斯坦尚未规定有效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程序或执行这些权利的处罚措施,尚未为外国录音提供充分的版权保护,尚未通过WPPT以及日内瓦录音制品公约等;乌兹别克斯坦盗版商品泛滥,对于知识产权侵权尚未出台具有威慑力度的处罚,尚未赋予知识产权署、海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充足的资源和权力,相关执法部门除出现较多的延迟执法和选择执法问题,尚未加入日内瓦录音制品公约、WIPO互联网条约等”[13].
  
  4 中国出版业版权国际化保护策略
  
  中亚不发达国家版权制度国际化程度各异,且版权司法程序、执法力度相对较弱,我国出版业版权资源在中亚国家进行国际化保护的策略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构建:(1)微观层面,出版企业在与中亚国家进行国际化合作时,要首先了解该国版权法律制度及司法保护、行政执法环境、熟悉国际贸易版权规则,建立全局性版权运营管理战略,培养合规文化,根据ISO 19600《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建立企业合规机制,出现纠纷时积极寻求当地律师或顾问依据当地法律程序解决。如乌兹别克斯坦整体而言版权法律立法较晚,在版权保护意识和执法层面均存在较大问题,且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信仰伊斯兰教,在法律立法、执法、司法层面一定程度上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要处理好宗教与法律、宗教与版权贸易之间的关系。(2)中观层面,我国出版行业的相关协会、商会、社会组织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等要全面提高版权涉外事务开展能力,拓展机构在版权申请与注册等单一领域服务业务,开展海外版权保护风险评估预警、海外维权、战略资源等高端综合性服务业务。(3)宏观层面,后TRIPS协定,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并未停止其知识产权扩张保护的态势,而是通过搁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形式,转而采用平台转移的方式运用一系列双边谈判的形式来推行区域化自由贸易的新体制。我国企业国际化不仅要面临当地企业的竞争,还有来自欧美跨国公司的竞争。目前,美国、瑞士、日本、乌克兰等国家均在争取或者已经与中亚国家签订了双边知识产权或版权协议,我国政府应积极推动多边或双边版权合作机制,依托现有组织如欧亚经济联盟、欧亚专利组织等加强区域间版权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版权规则制定,为我国出版企业“走出去”提供制度性保障。

  注 释

  [1]吴汉东.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J].人民论坛,2017(1):94-96
  [2] 301报告是美国在世界各地的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年度審查报告-作者注。
  [3][4][10][11]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OL].[2016-01-20].
  [5]The Republic Of Tajikistan.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OL].[2009-01-10].
  [6]The Republic Of Uzbeikistan.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OL].[2006-10-30].
  [7]郝婷,黄先蓉.新媒体时代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出版广角,2016(7):28-31
  [8][9]“损失计算指标”是一个计算税率、关税、罚款及其他对种类费用的单位,每年根据通胀率等因素依据《国家预算法》进行调整。
  [12] 2017年美国在世界各地的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状况的年度审查的结果。
  [13]管育鹰.中亚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环境报告[OL].

论中亚五国版权制度的国际化及版权保护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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