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学”概念体系中的术语、词汇

民族学论文 2020-07-18 点击:

  摘要:在土司制度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 形成了“土司学”庞大而专门的概念体系。这些概念术语有力支撑着“土司学”的学科构架, 是“土司学”得以逐步形成和确立的重要基石。梳理土司相关术语, 大致包括制度层面、土司群体与土司人物、土司时期的相关事件、土司地理、土司地区的社会生活、土司文献、土司文物与土司遗址等七个方面。

  关键词:土司术语; 土司学;

  Abstract:An enormous and specialized conceptual system of Tusi Study has been formed in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usi system.These conceptual terms are the discipline frames of Tusi Study, laying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it.They may include system, Tusi group and Tusi figures, relevant events during Tusi period, Tusi geography, social life in Tusi areas, Tusi documents, and Tusi cultural relics and sites.

  近年来, 《吉首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特设专栏, 探讨构建“土司学”的问题, 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土司研究的历史已有百年, 构建“土司学”客观上反映了土司研究的发展趋势。就此, 学者们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极具说服力。本文试图从“土司学”构成的重要条件———土司术语, 进一步论证“土司学”得以确立的内在条件。

“土司学”概念体系中的术语、词汇

  李世愉指出, 土司能否称“学”, 要看它是否具备两个条件, “一个是内在因素, 一个是外在条件”, “所谓内在因素, 是指它的研究对象要具有重要性、独特性、广博性和现实性, 这是一个研究领域能否称‘学’的基础”[1]。我认为, 这的确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并想对此做一点补充。即内在因素有一个重要的考察指标, 就是特定的概念术语。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学科所下的定义, 形成专业术语和专业词汇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重要标志之一。“土司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科, 而只是一门专学, 但是它却具备了丰富的专业术语和词汇。在推行土司制度6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 形成了成千上万个反映土司制度、土司发展史的概念术语和专门的词汇, 加上现代人们在研究土司问题时概括出的一些用语和概念, 诸如土司制度、土司时代、土司家族、土司现象、土司文化, 以及不断发现的土司家谱、印信等文物, 考古发现的土司遗址等等, 构成了“土司学”庞大而专门的概念体系。它既与官制、民族史、地方史有关, 又别具特色, 成为“土司学”得以确立、得以落在实处的必备条件。本文旨在探讨作为“土司学”概念体系中的术语、词汇, 从中可以看出“土司学”是一门内容广博、且独具特色的专学。

  大体而言, 有关土司的概念、名词、术语, 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层面的专用语

  “任何一项制度都离不开一批反映其特定内容的名词术语, 土司制度也不例外。”[2]这些名词术语, 有的早已出现并使用, 只是随着土司制度的建立而逐渐成为土司制度的专用语, 并赋予了新的内涵, 如宣慰使、宣抚使、土官等;更多则是土司制度确立后新出现的, 既有约定俗成的, 如土司、起送承袭、赴阙授职等, 也有专门设定的, 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总之, 涉及制度层面的专用语很多。如果再细分的话, 可以有以下几项。

  (一) 具体制度的概念用语

  土司制度中包括了中央管理土司的多项具体制度, 如职衔品级制度、印信号纸制度、承袭制度、分袭制度、朝贡制度、赋税制度、土兵制度、征调制度、奖惩制度、学校教育制度、科举取士制度、流土并治制度、分别流土考成制度、革除土司安插制度, 等等。不仅每项制度都是一个特定的概念用语, 而且每项制度中都有许多内容同样是以一些专业术语表现出来的。如承袭制度, 明清时都规定了“应袭人”的“承袭次序”, 不得违反。清代更有严格的承袭程序的规定:新土司“袭职”, 必须要提交“亲供” (即书面申请) , 同时提交“顶辈宗图” (亦称“宗族图册”) , 然后由邻近土司“甘结”, 地方官府“印结”, 再由“督抚具题请袭”, 得到皇帝批准后, 新土司还要“谢恩”。为防止土司家族内“争袭”, 清顺治时还特定“预制土官”[3]之法, 即事先确定应袭人。为使土司成为朝廷的忠实臣子, 明清还规定, 应袭人必须“入学习礼”, 由儒学“起送承袭”。为保证土司权力的平稳过渡, 地方的安定, 清雍正年间特别作出关于“督抚具题请袭期限”[4]的规定。

  (二) 土司职衔

  土司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地方官, 是因为有属于自己的、特定的职衔体系。元代初设土司, 设有专门的职衔, 由土人任官者即为土司 (时称土官) , 如中书省参知政事、宣慰使及安抚司各官、路总管府总管、知府、知州等, 都有由土司充任者。明代在元代定制的基础上, “大为恢拓”, 制定了一整套土司授职、承袭、贡赋、奖惩等制度, 旨在使土司“听我驱调”[5]7 981。明代是土司制度的成熟期, 其重要标志之一, 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衔。具体是:宣慰使司, 宣慰使、同知、副使、佥事;宣抚使司, 宣抚使、同知、副使、佥事;安抚司, 安抚使、同知、副使、佥事;招讨司, 招讨使、副招讨;长官司及蛮夷长官司, 长官、副长官。此外, 凡府、州、县各级职官由土司充任者, 均冠以“土”字, 以区别于流官, 如土知府、土同知、土通判、土推官、土知事、土知州、土州同、土州判、土吏目、土知县、土县丞、土主薄、土典史、土巡检, 等等[5]1 875。

  清代沿袭明代之制, 保留了上述职衔 (康雍以后, 个别职衔因各种原因裁撤后不复使用) , 并且又先后增加了三类职衔。一是将西北地区原明代的卫所官改为土司, 具体为:指挥使司, 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 (一般文献称土千户) 、副千户 (一般文献称土副千户) 、百户 (一般文献称土百户) 、百长。二是仿绿营所设之“土弁”, 具体为: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千总、土外委把总、土额外外委。三是土屯官, 即:土屯守备、土屯千总、土屯把总、土屯外委。

  (三) 称谓

  称谓表达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身份、职业, 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土司制度的推行, 使得土司家族内部、土司辖区之内、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与地方官之间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关系, 包括家庭关系、社会关系, 以及从事各种不同职业者。同时也出现相应的称谓来反映这一关系及不同的身份和职业。如官书中称各级土司为:土司、土官、土职、土弁、苗弁等;土司境内称土司为土司皇、土司王, 称土司之佐治官为总爷、都爷、土舍、土目、舍把、把事等;称土司家属为官男、官弟、官叔等;称土司治下百姓为土民。明代允许土司子弟入国子监读书, 称“土官生”。清代有专门为土司子弟设立的入学名额, 称“土生”, 对土司地区少数民族子弟入学特设的名额, 则称“苗童”“徭童”“新童”。

  有些称谓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还有不同的用法。比如, 土司的佐治官土目, 统称为“土司头目”“土官头目”或“头目”。在贵州水西, “骂衣、夜所之属, 多世守, 谓之土目”[6]478。在云南广南府, 土同知属下之土目, “曰内甲, 曰总管, 曰板栏, 曰内兵”[7]。也有因土目所管地段名称不同而称之为隘目、寨目、版目、所目、堡目、兵目者。历史文献中往往根据不同的民族地区, 分别称为苗目、夷目、倮目、彝目、番目等。对不法土目则贬称为凶目、逆目、恶目、贼目等。

  在不同的民族地区, 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称谓, 这在汉文献中也多有记载, 目前还缺乏系统研究, 应注意挖掘整理。

  (四) 术语

  有关土司的各项制度, 在执行过程中都会产生一批专用术语, 以体现该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朝贡制度, 在一些文献中又称“土贡”“边贡”。清代川西土司仿回部之例, 分班进京朝贡, 称“年班土司”, 具体又分为“头班”“二班”, “轮流朝觐”;如有事故不能进京, 则“告请免调”, 而未经承袭者则须“扣除”;土司朝贡, 照例要上“贡物清单”, 成都将军等要奏报“土司进京日程由”;土司进京后, 例有“宴赏”, 朝廷根据土司贡物, “照例折赏”。此外, 未列入年班而进京朝贡者称“附贡土司”, 而列入年班者又称“永列年班土司”。附贡土司因功亦可转为永列年班土司, 称“归班朝觐”。其他如“补朝觐”“恩赐朝觐”等术语, 更体现了川西年班土司朝贡的丰富内容。土兵制度中有“额土兵”之称, 指按规定数额设定的土兵, 对临时征调出征者又称“散番为兵”。清代征调土兵, 又有“预定名数”及“按名随师”[8]的不同方式。在土司承袭过程中, 文献中常出现应袭、候袭、告袭、请袭、冠带袭职、纳粟袭职、赴阙授职、依次承袭等术语, 以反映承袭人的不同状况;以及结状、册结、印结、甘结、印甘各结等术语, 反映承袭过程各环节。

  总之, 有关制度的术语非常丰富, 它是了解土司制度推行情况的一把钥匙。

  二、土司群体与土司人物

  自推行土司制度起, 元明清三朝先后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广 (今湖北、湖南) 、甘肃、青海等省设置了诸多土司。对于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土司总数, 已很难做出准确的统计。龚荫曾广泛收集资料, 按省区列出了有据可查的土司, 大约在2500家以上[9]。这的确是一个较为庞大的数字。有些土司经历了三朝, 甚至延续到民国时期, 有些土司只经历了一朝或两朝。其中地广势大, 颇具影响的土司很多, 如播州宣慰司、永顺宣慰司、桑植宣慰司、保靖宣慰司、容美宣慰司、车里宣慰司、石柱宣慰司、酉阳宣慰司、河东宣慰司、施南宣抚司、乌蒙土府、丽江土府、泗城土府、镇沅土府、威远土州、龙州土州、田州土州等。稍小一点的土司也有很着名的, 如云南南甸宣抚司、沾益土州、者乐甸长官司, 湖广唐崖长官司, 广西忻城土县, 四川天全六番招讨司等。这众多土司的产生、发展与消亡, 就是一部活生生的土司发展史。

  再有土司人物。历史上出现过2 500多家土司, 在长达6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 曾经担任各级土司的少数民族人物至少在10 000名以上。而且这些土司人物绝大多数都有文字记载, 或在档案中, 或在官书中, 或在地方文献中, 或在土司家谱中。

  作为土司人物, 不论是忠于朝廷, 或是对抗朝廷, 在历史上产生重要影响的非常之多。如播州土司杨汉英, 因功于元大德五年 (1301) 被封为资德大夫, 特赐名为“杨赛因不花”, 死后追封播国公, 谥忠室[10]691。《元史》专门为其立传。唐崖土司覃鼎奉朝廷之命, 参与平“奢安之乱”, 朝廷特赐建“荆南雄镇”牌坊。还有抗倭英雄田九霄、田宗鼎, 护国忠臣岑毓英、冉跃龙。也有以作乱为朝廷所诛杀者, 如云南的阿资、沙定洲辈, “一夫作难, 全省震荡”[11]46。更有像播州杨应龙者, 被征伐, 且改土归流。在清雍正朝改土归流过程中, 有自请改流之土司, 如永顺的彭肇槐;也有以罪被革除, 且安插于外省者, 如保靖宣慰司的彭御彬、桑植宣慰司的向国栋、云南威远土州的刀光焕。

  在土司人物中, 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女土司。由于土司承袭制度的规定, 女性可以做土司, 或代行土司之行政权, 这就使一大批女性走上了政治舞台, 甚至成为脍炙人口的英雄人物。如元代的沙智, 明代的奢香、商胜、瓦氏夫人, 明清之际的秦良玉。她们在西南地区产生了重大影响, 也成为土司制度的一大亮点。

  在土司家族内部, 还有众多人物, 他们或参与征调, 或争袭夺印, 或作为土舍管理村寨。在土司之下, 尚有佐治官土目, 多由土司任命。这些土目往往也是世袭的。如东川府有六营长、九伙目, 泗城土府有宗族大头目十余人。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人物, 也会在地方上产生重要影响。如明天顺年间, 广西田州土目吕赵自称故国大将军, 杀土司岑鉴, 据其地;成化间, 田州土目黄明逐土司岑溥, 屠其家属[5]8 246。在这种情况下, 土司对土目畏之直如芒刺在身。雍正改流期间, 在新改流之地发生过两次叛乱事件, 均系土目所为, 其中乌蒙土目禄万福就是影响最大的一个。

  除上述土司人物、土司地区的人物外, 还有一些在土司发展史上起过作用, 产生过影响的人物也应包括在内, 如明朝的王守仁、李化龙, 清朝的鄂尔泰、张广泗、岳钟琪等。总之, 就土司群体和土司人物而言, 就足够编纂一部较大规模的词典。

  三、土司时期的相关事件

  在长达600多年的土司时期, 在设有土司的西南、中南、西北诸省近半个中国的土地上, 大大小小的历史事件层出不穷。大的事件影响数省, 小的也直接关系到地方的稳定。正是这些历史事件构成了内容丰富、有声有色、波澜壮阔的土司发展史。

  这些历史事件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司奉征调, 听从中央调遣, 参加抗倭、守边、平叛等重大事件。如明嘉靖年间, 广西土田州之狼兵及湖广永顺、保靖之土兵上万人, 在瓦氏夫人等率领下, 赴东南前线抗倭, 取得了王江泾大捷。清光绪二十六年 (1900年) , 英军入侵云南片马地区, 当地土司率各族民众英勇抗敌, 保卫了祖国领土。明万历年间平杨应龙之乱, 天启年间平奢安之乱都有大量土兵奉调参战, 为保证地方稳定做出了贡献。

  二是改土归流。改土归流是土司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 也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治理策略。改土归流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 针对不同土司进行过多次, 最终废除了土司制度。如明洪武时, 平云南越州土知州阿资之叛, 废土州, 置越州卫。永乐时, 平思南、思州二土司之乱, 由此创建贵州省。万历时, 平播州土司之乱, 分播地为遵义、平越二府。此外, 尚有三征麓川、五征武定等重要战役。清顺治、康熙时, 改流有影响者, 有顺治十八年 (1661年) 云南广南土府之改流, 康熙二年 (1663年) 广西镇安土府之改流;康熙五年 (1666年) 平贵州水西、乌撒二土司之叛, 置大定、黔西、平远、威宁四府;以及康熙三十八年 (1699年) 四川东川土府之改流。至雍正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 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五省, 先后废除土司220家, 新设流官152处[11]59-60。改流之中, 既有武力征服者, 也有土司见大势已去而自请改流者。改流进行中, 也有被废土司家族的反抗, 如雍正五年 (1727年) 云南镇沅土目之骚乱, 三年后乌蒙土目禄万福之叛乱。雍正朝的改土归流还有一个重要内容, 即“开辟苗疆”, 是对所谓“化外生苗”的征服, 这些地方多设“厅”, 清政府称之为“新辟苗疆”, 文献中简称“新疆”。雍正以后, 仍有改流之举, 如乾隆间平定大小金川土司, 清末赵尔巽之改流。

  三是土司之间的争土仇杀及土司族内的争袭夺印事件。这类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如明正德间, 永顺、保靖二土司因争地相攻, “累年不决”[5]7 992;广西新平地方, 土司间相互争夺, “其地遂朝秦暮楚”[12]232。当土官有故绝者, 亲属往往争相越序替袭, 彼此之间聚党为众, 相互厮杀。仅《明史·土司传》记载的土司之间的争土仇杀就有五六十起, 土司族内的争袭夺印之乱有30余起。入清之后, 这一状况虽有改变, 但此类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土民对土司的反抗斗争。土司制度是建立在阶级压迫上的一种政治制度, 因此, 土民与土司的矛盾始终存在, 土民的反抗斗争始终存在。如明朝末年, 容美土司田楚产因急于赋敛, “为叛奴所戕”。入清之后, 这一斗争更加激烈。康熙四年 (1665年) , 贵州定番州苗民杀死小龙司土司龙象贤、丹平司土司莫大成。十二年 (1673年) , 又杀死小龙司土舍龙象宾、龙正吟[17]。康熙四十年 (1701年) , 黄平州苗民杀死土司何瓒远。雍正十一年 (1733年) , 湖广“容美民变”, 土司田旻如被迫自缢。十二年 (1734年) , 湖广忠峒等15土司联名呈请改流, 就是因为“土众一旦情极蠢动, 土弁自知性命难保”[13]。上述事件在我们今天大讲土司文化时候, 是不应被忽视的, 它毕竟是土司发展史上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是教育、科举等制度推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件。由于在土司地区推行教育制度, 创儒学, 建书院, 兴义学, 甚至皇帝为儒学赐书, 使土司地区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上科举制度的推行, 更吸引了一大批人。数百年间, 土司地区出现了众多生员、贡生、举人、进士。其间, 也发生了一些着名的事件, 如“土司乡试”。土司是世袭的, 按规定只能在袭职前入儒学习礼, 不准参加乡试。贵州亮寨长官司长官龙绍俭, 是由儒学“起送承袭”的土司, 常年受儒学的熏陶, 认为汉官前途远大, 而土司上进无阶, 宁愿不做土司也要参加科举考试, 并于雍正十二年 (1734年) 向贵州学政晏斯盛正式提出参加贵州乡试的请求。这在当时可算是一大新闻, 后经晏斯盛专折奏报, 最终得到雍正帝的批准[14], 由此打破了土司不准参加乡试之旧例。在内地的科举考试中, 科场案可谓是频频发生。在土司地区, 也有类似事件, 最着名的当属乾隆四十八年 (1783年) 广西乡试案。田州土知州岑宜栋之子岑照以行贿考官, 获本科乡试解元, 后案发被斩。此案堪称广西科举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舞弊案。

  类似教育、科举, 其他制度推行过程中也发生了诸多事件, 在此不一一列举。

  四、土司地理

  土司地理涉及很多方面, 如土司辖区的地理范围及其变迁;土司行政中心, 即治所 (衙门) 所在地;土司政区与中央州县的边界划分, 及其“飞地”;土司与土司之间的领地划分, 以及所谓的“四不管”地区;历代改土归流后新的行政区的设置;土司辖区内的村寨、庄园、山川、关隘、渡口、屯堡等等。这里面又有着诸多的概念术语和名词 (主要是地名) 。

  设置土司的省份, 其行政建制比内地要复杂。以云南为例:“明代把云南全省划分为两种政治区域, 一种安全照内地行政制度, 成立正规的府州县, 设官情况与全国正规制度一样, 称为‘内地区’或‘内域区’, 另一种无府州县之名, 另有一套区域名称, 设治企图与要求也与内域区不同, 称为‘西南夷’或‘羁縻土司区’。在前一区域所设置的土职, 一般称为土官, 后一区域内的一般称为土司。此外还有第三种区域称为‘御夷区’的, 就是名义上是府州而实际上委官设治全都同羁縻区, 或名义上是土司区而另有一种政治作用使之接近内域区;前者即所称的‘御夷府州’, 后者即所称的‘御夷长官司’。在御夷区域内的土职, 有隶属吏部的土官, 也有隶属兵部的土司。”[15]4它反映了明代云南政区的复杂性, 又是研究土司制度不能回避的。这里所谓的土官与土司, 实际上指的是文、武土司。

  土司辖区也是在变动的, 其原因很多。有的是中央政府为削弱土司权力而削减其部分领地, 如雍正七年 (1729年) , 清政府将广西庆远府所属之东兰土州的内六哨地割出, 新设东兰州, 而东兰土州只保留原外六哨地。有的是为了便于管理而对土司领地的调整。如雍正五年 (1727年) , 原属广西泗城土府的上江、长坎、桑郎、罗斛等十六甲及西隆州之四甲因在红水江北, 故割出划归贵州, 新设永丰州, 原因在于“广西、贵州交界地方, 犬牙相错, 惟红水一江, 天之所以限黔粤也”, 故“以红水江为界, 江以南属之广西, 江以北属之贵州”[16]。

  土司所属省份的调整也频频发生。如明万历平播之役后, 改播州为遵义、平越二府, 遵义仍隶四川, 而平越府划归贵州。清雍正六年 (1728年) , 遵义又划归贵州, 以便于鄂尔泰统一管理, 也使遵义成为黔北重镇、军事要地。雍正朝改土归流时, 原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二土府, 因据四川省城远, 距云南省城近, 云贵总督鄂尔泰奏请“两土府改归云南, 俾臣就近料理”[17]。

  土司的治所也会经常迁移。如纳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 就是永顺土司旧城的遗址。云南南甸宣抚司衙署 (现为博物馆) 也是几次迁址后的最后衙署所在地。土司治所的变动对于研究土司的政治环境及统治是至关重要的。

  土司地理还涉及更多内容, 不一一列举。如能完成一部《中国土司历史地图集》, 以填补空白, 则意义重大。

  五、土司地区的社会生活

  这里讲的土司地区的社会生活, 包括了各个方面, 如生态环境、民族服饰、饮食起居、节庆习俗、宗教信仰、乡约族规、医疗卫生、文学艺术、民间传说等等。不仅每一个项目中都包含了丰富多彩的内容, 而且深深打上了“土司”的印记, 成为土司文化的重要内容。所有这些内容又都是通过一系列的名词、术语及相关概念表现出来的。

  比如土家族的摆手舞。土司统治时期, 土民通过跳摆手舞祭祀已故的土司王。同时摆手舞还有拔除不详、鼓舞土兵士气的功能。改土归流后, 流官为消除土司的影响, 禁止土民跳摆手舞。当土民在跳摆手舞之前不再祭祀已故土司王, 流官也就听之任之, 使摆手舞得以传承, 成为土家村寨的竞赛舞[18]。其他像土家族的舍巴日、赶年, 彝族的火把节, 都包含了生动的内容。土司地区的民族歌舞、戏剧、民歌、传说, 更是别具一格。目前各地都在收集土司时期的民间传统。如王兴骥等人收集整理的《播州土司民间传说》, 向盛福收集整理的有关永顺土司的《老司城民间故事集》[19]。他们的做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 希望能够带动各地文化工作者在土司地区的生活方面有更多的挖掘。

  社会习俗中也有一些消极、落后的内容, 它毕竟是土司发展史中的一部分, 无需回避。如土司对土民的苛派、盘剥有许多陋规, 而且名目繁多:永顺土司有“火坑钱”, 保靖土司有“锄头钱”, 桑植土司有“烟火钱”, 云南广南土府有“年岁钱”, 元江、新平一带有“鞋脚钱”, 广西泗城土府有“修衙门钱”, 西隆州有“破收银”等等。还有一些旧的习俗, 如永顺土府有“骨种之习”, 即无论年龄大小, 凡姑氏之女必嫁舅氏之子。广西崇左市江州镇江州村在迎娶新娘时, 至今仍保留着“封眼”习俗, 即给原江州土司衙门前的石狮子眼睛用红纸封盖上。因土司霸道, 强占民女, 土民结婚需将新娘子送到土司衙门, 与土司同房后才能回家与新郎生活。后来, 土民迎娶新娘就要避开土司衙门。于是, 给石狮“封眼”, 以防石狮子给土司通风报信便成为一种习俗[20]。

  在土司制度下, 土司地区的生产、生活方面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下, 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知识、信仰、行为、心态、艺术、道德、法律、风俗等诸多方面都展现了新的面貌。所有这些内容构成了土司文化的主要内容, 可谓积淀丰厚, 形式多样, 同时出现了一批形象、生动、别具一格的反映土司地区社会生活的名词、术语和概念。目前, 这方面的研究已引起广泛重视, 期待有更丰富的内容不断挖掘出来。

  六、土司文献

  有关记载上述五个方面内容的文献资料相当丰富, 可谓浩如烟海。

  首先看档案。档案是研究土司问题的第一手资料, 相当珍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明清档案中有大量涉及土司的档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持的国家社会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土司制度史料编纂整理与研究》, 就重点收集了一史馆的档案4 000多件, 内容涉及土司的设置、承袭、朝贡, 土司地区的教育、科举、刑法、赋税、赈灾、蠲免, 以及土兵的设置及各项征伐、战役, 改土归流的推行及革除土司的安插等方方面面。此外, 台北故宫博物院还藏有大量涉及土司的档案, “其中仅涉及雍正年间改土归流的档案就有511综”[21]。除此之外, 地方档案馆还保存诸多土司档案。如云南档案馆保存有民国时期的土司档案, 是土司制度发展尾声的重要文献, 目前已整理出版。还有一些县市档案馆收藏的土司档案, 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档案尤为珍贵, 有些已整理出版, 有些还在整理之中。

  地方志也是比较集中记载土司的文献。以往有人做过辑录工作, 如谢华的《湘西土司辑略》。最近,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历代方志土司资料辑录》已出版[22], 全书38册, 共选录方志近400种, 涉及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北、湖南、西藏、甘肃、青海9个省、自治区。

  此外, 实录、政书、正史、笔记、文集, 以及清代的“方略”中也大量记载了土司的资料。还有一些专门记载土司的专书, 如正德时的《土官底簿》、毛奇龄的《蛮司合志》、陈鼎的《滇黔土司婚礼记》等。至于记载土司的单篇文章更是不胜枚举。在西南的地方文献中也有大量典籍记载土司事迹。各地保存的土司家传、族谱也很多, 如四川酉阳冉氏土司的《万历酉谱》《康熙酉谱》和《冉氏忠孝谱》, 石柱土司的《马氏族谱》《马氏家乘》, 播州土司的《播州杨氏家传》, 丽江土司的《木氏宦谱》等。广西则有由谷口房男、白耀天编着的《壮族土官族谱集成》[23], 共收录17家土司的族谱。我们知道, 龚荫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就是专门收集土司族谱, 其所收录无疑是目前最多的。

  散藏于各地的碑刻资料同样是相当丰富, 它更多反映了土司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 如云南景东县保存着一块清代的碑, 碑文专讲如何保护森林资源, 很有价值。梁河县南甸宣抚司博物馆保存着清末的碑文拓片, 是地方政府约束土司的告示, 可以反映地方政府对土司的监管。吉首大学瞿州莲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新发现永顺土司碑刻资料整理与研究》, 则集中了永顺地区的一百多个碑刻资料, 可以多方面反映永顺土司的发展历史。永顺老司城遗址管理处还计划专门建立一个“土司碑林”, 将相关碑刻集中在一起, 这无疑是一件意义重大的文化工程。

  还有外国传教士在华期间记载的有关土司的事迹, 它从另一个视角反映了土司地区的社会风貌, 同样是很珍贵的史料。

  七、土司文物与土司遗址

  土司文物各种各样, 名目繁多。目前出土及传世文物中最常见的当属生产、生活用品、艺术品, 这在许多博物馆中均有展出。有些出土文物超乎人们的想象, 如云南景东县从土司墓葬中出土的金箔面具, 贵州海龙屯遗址出土的大量瓷器等。

  土司文物中特别珍贵的是土司印信及告敕, 这是直接反应土司制度的历史见证。已经公开发表的土司官印有很多, 如四川的梭磨宣慰司印、党坝长官司印、阿都副长官司印、霍尔白利长官司印、长宁安抚司印、岳希长官司印, 云南的车里宣慰司印、潞江安抚司印、溪处甸长官司印、镇边厅土都司钤记、整哈土都司钤记, 湖广的永顺军民宣慰司印、容美宣慰司元帅府经历司印、金峒安抚司印、忠孝安抚司印、唐崖长官司印等。此外还有南明隆武帝颁发给四川石柱土司秦良玉的“太子太保总镇关防”, 乾隆时封倚邦土司之妻叶氏为安人的敕令, 以及孟连土司委任状等。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各地博物馆收藏的土司印信至少在一百枚以上。加上私人收藏的, 数量会更多。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计划编一部《中国土司印信图录》[1], 应该是可行的, 也是十分必要的。

  土司遗址包括了几种类型, 一是土司城, 即土司治所, 如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 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二是土司衙署, 如广西忻城土司衙署、云南梁河县南甸宣抚司衙署;三是土司墓葬, 有些墓葬在土司城内, 如老司城遗址, 而多数则独立为土司遗址, 如播州杨氏土司墓葬、石柱土司墓葬;四是土司庄园, 如贵州毕节大屯彝族土司庄园;五是土司屯堡、屯寨、如播州海龙屯遗址、四川卓克基土司官寨;六是土司建筑, 如石柱土司的“倒石桥”、酉阳土司的“碧津桥”;七是综合性的, 如容美土司遗址。

  土司遗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有3处, 即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贵州播州土司海龙屯遗址;列入国家级、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则有百余处;还有许多未列入文保单位。现在有些省市正在做土司遗址的普查工作, 我们相信, 随着这项工作的开展, 会有一些新的土司遗址被纳入进来。

  八、结语

  通过以上七个方面的阐述, 可以看出, 上述内容中包括了众多的名词、术语和概念, 其中绝大多数是长期流传下来, 并且是约定俗成的, 也有一小部分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种种表现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后抽象概括出来的, 它们组成了“土司学”的概念术语。尽管它们的数量极其庞大, 但一般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而且彼此之间还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 从而形成了一门学科所必需的概念体系。“土司学”庞大而专门的概念体系带有某种专业用语的性质, 使“土司学”具有自身特定的话语系统和学术规范, 它让研究者有一定的研究范式可循, 从而有力支撑着“土司学”的学科构架, 是“土司学”这一内容独特、广博的专学得以逐步形成和确立的重要基石。在此基础上, 如能尽快编纂一部《中国土司大辞典》, 那将是构建“土司学”的奠基之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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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世愉.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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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廷玉, 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 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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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白耀天.壮族土官族谱集成[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 1998.

“土司学”概念体系中的术语、词汇

http://m.rjdtv.com/shehuilunwen/4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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