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监禁的进一步完善及建议

硕士论文 2020-06-22 点击:

  本篇刑法硕士论文导航
  【题目】国内终身监禁制度优化探究
  【第一章】终身监禁概述
  【第二章】增设终身监禁的立法背景与合理性分析
  【第三章】贪污受贿犯罪中增设终身监禁的理论探析
  【第四章】我国终身监禁的进一步完善及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终身监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四、 我国终身监禁的进一步完善及建议

  终身监禁的规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出现在我国《刑法》分则当中,虽然前面已阐述其出台的背景和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每一项新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通过从不同视角对其妥当性的分析,可以看出,终身监禁的规定还需要放在刑法体系中综合考量,使其尽可能的、更好的融入到现有的刑法规则中,进而使刑法的规则相互融贯、相互支撑。

我国终身监禁的进一步完善及建议

  (一)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终身监禁的现有规定需细化

  1. 终身监禁的规定需进一步完善

  终身监禁的规定已尘埃落地,具体案件的司法适用也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可动摇,但就现有的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对解决未来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问题也会有为难之时。所以,需要尽快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条文予以保证终身监禁的执行,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执行场所、执行机关、服刑人员的问题。被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应该由哪个机关执行,执行机关的人员如何配置,执行场所应该在哪里,执行场所的条件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心理疏导、家庭困境等等问题如何解决,都需要有相关的规定加以明确。

  第二,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是适用死缓并终身监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我国刑法原则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当然司法机关也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所以,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定罪方面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无疑问的。那么在量刑方面,证明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的责任也应当由控方承担,控方不能仅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加重处罚的犯罪情节,还要承担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的证明责任。当对重特大犯罪嫌疑人在死刑与死缓并终身监禁适用的选择上,量刑方面的举证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生或死,所以,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控方具有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责任。

  第三,终身监禁适用的条件应更加细化。《刑法修正案(九)》中条文表述“……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规定中的适用条件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细化,笔者认为,可以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手段、目的、动机、情节的恶劣程度等方面衡量,同时结合犯罪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抓捕时的有无抵抗情绪,赃款、赃物是否隐匿转移,是否有出逃表现等等方面,细化固定适用条件。

  另外,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是因为重特大贪污受贿一罪,还是因为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表述应清晰明确。笔者认为,在终身监禁被限定在贪污受贿犯罪中适用的情况下,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规定,应该被排除在外。条文中“可以同时决定”表述也模糊,笔者认为“可以”的适用标准应该具体明确,以限制或根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违规适用。用“决定”来表述终身监禁的适用方法也有不妥之处,应该用“判决”或“裁定”来表述,以寻求法律适用的严谨性及刚性。

  2. 终身监禁在执行上需要变通

  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并适用终身监禁,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可避免会生病,可能会是重大疾病或者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对其长期治疗也不见好转,没有效果,更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那么,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保外就医呢?如果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 20 年以上的刑期,是否可以考虑监外执行呢?笔者认为,终身监禁的执行可以采取变通的形式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死刑、无期徒刑追诉期限是 20 年,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被追诉的期限内没有再次犯罪,侦查机关就不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了。贪污受贿犯罪是属于经济型的犯罪,从人身危险性或社会危害程度来看都低于暴力型犯罪,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在被追诉期间内因为没有再次犯罪,一般的情况下就不再对其进行追诉了,那么反过来看看适用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在监狱里服刑了几十年后,还需要继续服刑,而不能回归社会过正常人的生活,有违我国现有的司法理念。所以,被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限达到一定年限后,如果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了,可以准许他监外执行,如果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了,也可以准许他保外就医,当然了,我们有必要设立相关的制度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

  3. 对终身监禁应有特赦的规定

  我国在增设终身监禁规定的同时,没有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留有重获自由的空间,规定了不得减刑、假释,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但是犯罪分子在没有机会重获自由的情况下,是不会安心改造,好好服刑的,当然,执行场所也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终身养老的处所。因此,监管人员势必会面临两难境地,监狱的改造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的效果也会很难达到。所以,笔者认为法律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但并没有排除对特赦规定的适用,故应该对我国的特赦制度进行补充,对于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应该与特赦的制度配合适用,给犯罪分子一个救济的途径,给其特赦的机会。因为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在为犯罪分子设置一定的义务或负担时,应该同时为其设置一定的权利或救济手段,当犯罪分子确已改过自新时应该为其保留必要的出路,哪怕被特赦的几率很小,也会让其寄予希望,好好改造,以避免其在监狱中痛苦的度过余生。

  (二)终身监禁在未来发展趋势上的建议

  1. 明确终身监禁在刑罚体系中的定位

  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存在于刑法中,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使实际执行的刑罚与判决刑罚凸显不一致。我国判决主文中的刑罚序位是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附加限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附带缓刑、拘役、管制,但实际执行的刑罚序位是死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附带缓刑、拘役、管制。而增设终身监禁规定之后,终身监在判决刑罚序位是在死刑立即执行之后,即死刑缓期执行并终身监禁,在实际执行刑罚序位中增加了“真正”的无期徒刑。也就是说,终身监禁作为死缓判决的一种“真正”无期徒刑的执行措施,而在判决主文中与死刑、无期徒刑的地位一致,难免处于尴尬境地。

  关于如何合理的调整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刑法中明确废除死缓,废除无期徒刑,以终身监禁取而代之,让假“无期”变为真“终身”。该种观点是想将终身监禁正式纳入我国《刑法》总则之中,以刑种的形式存在。但是以我国现有的国情及刑法理论,目前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虽然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可那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至于过程多久,废除死刑的路程多长,暂时都无法估量。所以,盲从的拔高终身监禁的地位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将终身监禁规定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以无期徒刑的执行制度明确规定在《刑法》总则当中,就如同死刑是刑罚种类,而死缓则是死刑的具体执行措施一样,这样,终身监禁可以完全依附于无期徒刑的存在而存在。那么,无期徒刑就需要进行详细的划分,可以将无期徒刑分为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不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即为终身监禁。虽然终身监禁规定在《刑法》总则当中,但其仍应该以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2. 明确终身监禁扩大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增设的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犯罪中,而在世界各国存在终身监禁的国家,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都有相应的规定。主要集中适用在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人类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涉及走私、贩卖毒品的一些情节严重的犯罪等,可见,我国对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应扩大适用范围。如前文所述,终身监禁适用于属于经济范畴的贪污受贿犯罪,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高于贪污受贿犯罪的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等限制减刑的八大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及涉及毒品类犯罪均没有终身监禁的规定,这些犯罪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暴力程度都相对较高,所以,也都应该明确规定适用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产生更加强大的震慑作用。

  3. 明确终身监禁适用对象

  《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限制适用死刑的三类特殊人群,但没有排除适用无期徒刑的规定,但是新增设的终身监禁是否适用则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以明确的规定加以确定。笔者认为,终身监禁的痛苦程度和残酷性不亚于死刑,从人道性和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考虑,怀孕时的妇女和年满 75 周岁的老人应该排除在使用对象之外,从情感上也是很容易被大家认可和接受的。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终身监禁的问题,在现有的刑法规定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适用终身监禁,而未成年人犯贪污受贿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笔者要强调的是,在未来终身监禁被扩大适用于其他犯罪中时,此问题有必要阐述一下。未成年人是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特殊群体,从一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或限制追究刑事责任的,体现的是从宽处罚原则,因为未成年人智商、情商发育还不健全,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可控制能力都较弱,若将其与成年人配置相同的刑罚体制,也是不人道的,显失公平。从对未成年人可教育、可改造的视角而言,大多数未成年人涉世未深,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成年人弱,人格具有可塑性,所以应该给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的机会。故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是排除适用终身监禁的,这样对国家、对社会、对未成年人都是一个互赢的局面。

我国终身监禁的进一步完善及建议

http://m.rjdtv.com/shuoshilunwen/4633.html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