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法律英语论文 2020-05-14 点击:

  法律英语是英语的一种语域变化体,是欧美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殊表达模式和规范,由于语域不同,相比于普通英语,法律英语作为一种专门领域的工具语言,有自身特殊文体特征。在进行翻译时,译者需深入了解并把握这些特征,以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一、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是指应用于法律相关领域的用以表达法律概念、诉讼或非诉讼等法律活动、立法及司法等活动所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征的英语语言。法律英语语言特征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术语较多。法律英语当中有很多专业术语,体现了法律英语的专业性、准确性、严谨性和对义性。如“guarantor pending trial”、“arrest”、“detention”,这些都仅应用于法律当中。
  
  2.多使用古英语或外来语。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法律英语受到古英语的影响。如“therein”、“hereinafter”,这些都是源于古英语副词。另英语本身存在很多源于拉丁语及法语的词汇,法律英语中也不乏有源于拉丁语或法语的词汇。如“ab inito mundi”即源于拉丁语,而“Oyez”、“plaintiff”、“damages”等,源于法语。
  
  3.使用具模糊性的词语。法律英语虽具有准确性和严谨性,但其面对的都是一些难以预知的事件,为更好地应对未来出现的不可预知的事件,法律英语当中常会用一些具模糊性的词语[1].如对于“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的“以上”和“以下”,通常会利用“at least”和“no more than”来表示。
  
  4.普通词具有法律专业内涵。法律英语当中也会用到很多普通英语词汇,但在法律英语中,具有特定的法律专业内涵。如“attach”在普通英语当中表示“依附”、“粘贴”,但在法律英语当中可表示“扣押财产”.
  
  二、法律英语翻译应遵循的原则
  
  1.精确性
  
  法律英语是一种公文文体英语,必须要保证语言使用的精确性,含糊其辞会带来不可预料的后果。另外,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严肃性也决定了法律英语翻译必须具有较高精确性。如英语法律中的“procure that”就必须翻译成“确保”、“使得”等确定性的词语。
  
  2.统一性
  
  统一性是指在翻译法律英语时,所翻译的上下文必须使用同一术语进行表达,保持上下文的统一性,而不能随意更改,利用相近词或是同义词进行表达,以免产生歧义中法律纠纷。如“infant”和“minor”均可表示“未成年人”,但在翻译时,若上文选择的“infant”,那么下文也必须选择“infant”,而不能随意更改为“minor”.
  
  3.专业性
  
  法律英语是一门具法律性质的语言学科,其具庄重性、严肃性,词语的使用及表达也具有专业性。因此,在进行翻译时,还要遵循专业性原则,同时要求译者具备良好的语言及翻译能力、丰富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以保证译文的专业性。如“nufair competition”,在法律英语当中应翻译为“不正当竞争”,而非普通语言的“不公平比赛”.
  
  三、法律英语翻译可采用的技法
  
  1.肯定与否定间的转换
  
  肯定与否定间的转换是指在进行法律英语的翻译时,会利用肯定与否定相互转换的方式[2].采取肯定与否定思维的相互转换进行翻译,多是考虑到译语的优势、可读性及可译性等,以使译文与汉语的表达习惯相符。法律英语具其独特语言特征,存在大量正说及反说的词语或句型,如“fail to”、“prevent from”、“free from”等。在实际翻译当中,肯定与否定思维的相互转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原文为肯定句,翻译时为否定句。如“fails to”,在法律英语原文当中表示肯定意思,但在翻译时会译为“未能”,表示否定意思。第二,将原文的否定句翻译成肯定句。如“shall not…not”,在法律英语原文当中表示否定,但在翻译时会译为“直到…才”,表示肯定意思。
  
  2.被动与主动结构的相互转换
  
  法律英语当中常见被动语态,在进行翻译时,可综合汉语的表达方式,尽量使译文更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而不必一定要翻译成被动形式。通常地,在进行翻译时,多将英语被动句翻译为汉语的主动句。在实际翻译当中,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第一,将发出动作的主体作为主语。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以“by”之后完成动作主体作为主语,如“The complete sets of equipment,building materials and other materials to be supplide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原文是采取被动结构进行表达,但在进行翻译时,通常会直接利用“by”之后的发出动作的主体作为译文的主语,从而将原文的被动形式改为译文的主动结构。第二,翻译为主动句。如“The two arbitrators shall be selected within thirty(30) days”,句中的“shall be selected”原文表示“两名仲裁员应于…内被选定”,原文句式为被动句,但在翻译时会直接翻译成“两名仲裁员应于…内选定”,所使用的是主动结构。法律英语多用于对客观事实进行展现,表现动作的承受方,而在进行翻译后,通常无法看出其被动结构。在实际翻译当中,对于一些翻译难度较大,或是翻译成被动句式比较别扭的原文,翻译人员可采取主动句式进行翻译。
  
  3.句子成分的相互转换
  
  法律英语的句式、思维与汉语存在较大差异,在进行翻译时,很难利用对等原则实施翻译,此时,就需有目的性地转换句子成分[3].现法律英语翻译当中转换句子成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第一,主语转换成宾语。如“If no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can be reached,such matters shall be determin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clauses of the contract or trade practice.”中的“supplementary agreement”,在原文当中,此词语为主语,但在进行翻译时,此词语翻译为“补充协议”,整句翻译成“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决定。”,其充当的是宾语。第二,定语转换成状语。法律英语当中的很多定语所表示的意思是“原因”、“假设”、“目的”、“结果”等,而这类词在进行翻译时,通常作为状语存在于汉语翻译当中,加上连接词,与主语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如“The Contractor shall not knowingly do or omit to do anything which may adversely affect an orderly transfer of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sion of the Services.”,句中的“which may adversely affect an orderly transfer of responsibility for provision of the Services”,在原文当中是作定语,表示在某种情况下,但在进行翻译时,此句会作为状语,表示某种状态。
  
  4.视角方面的相互转换
  
  众所周知,东方人和西方人在思维顺序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通常体现在采取不同的视觉倾向对观察某件事物。而因视觉倾向的不同,东、西方人对于同一思维内容会对采取不同的表达形式。事物都存在自己的对立面,当此方不好描述时,可转换视角,自彼方进行描述,使翻译简单化,同时也使得译文与译语的表达习惯相符。如“the Vendor shall not in any way hold itself out or permit itself to be held out as being interested in”,句中的“permit itself to be held out”,若翻译时着眼于原文的视角,那么就应翻译为“允许自己被宣称”,这不仅让人不明所以,而且也与汉语的表达方式不符,此时,就可转换视角,从另一个角度来翻译,将其译成“允许他人宣称卖方”,这样不仅完整表达了整句的意思,而且也更加通顺,与汉语的表达习惯相符。
  
  四、结语
  
  法律英语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采用多种翻译技法,使译文摆脱原文的禁锢,避免译文不专业或可读性差,使译文不仅能体现法律英语的特点,又符合译文的表达习惯。

  参考文献

  [1]钟萍.法律语言学视角下的法律英语翻译研究[J].法制博览,2017(12):114-115.
  [2]张鹏.探析法律英语的特点及其翻译基本原则[J].蚌埠学院学报,2016,5(06):134-136.
  [3]馬梦,余鹏.法律英语词汇特点及其翻译方法探析[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4-46.

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http://m.rjdtv.com/yingyulunwen/4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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