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法律英语论文 2019-06-18 点击:

一、WTO对国际型法律人才知能结构之要求我国已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未来的10年、20年正是中国应对入世后多方位扩大开放条件下迅速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时期,因此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当今时代,世界各领域的激烈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竞争”,“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对国际贸易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知识知之甚少,涉外审判人才奇缺。”鉴于此,他呼吁:“我国入世后,司法领域正面临着这种严峻的现实。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力度,培养出一定数量的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娴熟掌握涉外案件审判技能,具有健全的法官职业道德素养和心理素质,知识结构合理、政策水平较高和精通外语的专家型法官。”当然,面临严峻现实的决不仅仅是法官,而是整个法律职业,首当其冲的更是律师。早在入世前,中国律师界就与中外专家共商过“狼来了,怎么办?”的问题。律师们清醒地认识到,律师素质是参与国际竞争的第一道坎,“从整体上讲,由于历史原因,我们的律师专业程度还不高,尤其是涉外律师,既懂专业又懂外语的‘双科’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很明显,就目前现状,中国律师还缺乏在国际舞台上竞争的基本功底”。
  从事WTO事务,参与广泛的国际交往,需要大量的国际型法律人才。那么,什么是国际型法律人才呢?所谓国际型法律人才,是指达到从事国际业务水准的法律人员。怎样才算达到国际业务标准?对于物质产品,国际上有通行的品质标准,经过质检部门的检验,被检验产品的品质层次可以被权威性地认定。对于人才,显然不可能有这样的品质标准和权威的认定部门。然而,笔者认为,对于是不是国际型法律人才,我们却可以大体上有一个可参照的评价标准——从事国际业务的法律人员的水准。达到此等水准的人才可以称作国际型法律人才。下面具体就国际型法律人才要具备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作一探析。
  1.国际型法律人才应具有比较完备的知识结构首先,国际型法律人才应具备较为扎实的本国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是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以,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法律各不相同。每个国家的法学教育的内容首先且主要的是本国的法律。虽然不同国家法律的概念、结构乃至一些基本原则可能不无相通,但基本说来,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别,以致于对一个法律体系的熟练掌握,并不能当然胜任另一个法律体系内的工作。各国法学院培养的人才,都是以本国法律知识为本位。其实,我们说“国际型法律人才”,是就其业务水准而言的。如果从业务内容看,除极少数成为国际组织雇员可能处理与本国无关的纯“国际”事务外,各国法律专业人员所处理的业务绝大多数是与其本国法律有关的“涉外”业务。本国语言和本国法律是各国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本位和基础,外国语言和外国(国际)法律是应该努力达到的高度。对于中国法律人才而言,没有熟练掌握外语和外国(国际)法律就不是国际型法律人才,而没有熟练掌握本国语言和本国法律就根本谈不上是法律人才。
  其次,国际型法律人才还应对国际法律和外国法律有较为全面的把握。中国入世后,必将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更深更广地改革开放。中国的民商事主体也将愈来愈多地涉及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通常人们能够比较直观地感觉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和国际仲裁等领域涉及到大量的国际法律和外国法律知识,其实,在一些国内商事法律领域也涉及到国际法和外国法,如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等。事实上,我国在这些领域的法律主要是借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而形成的。中国封建传统是民刑合一,计划经济时代依靠行政命令和政策调控社会和经济活动,这些都不能成为当今中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制秩序很有价值的资源。正像改革开放的过程基本上就是一个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度地引进和嫁接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机制的过程一样,中国的商事法律形成和发展过程基本上也是一个根据中国具体情况适时适度地有效利用发达国家商事法律资源的过程。中国入世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和飞跃,它意味着在许多领域的市场机制和市场规范方面排斥了中国“适时适度”的自主选择权,而代之以国际惯例与国际标准。可见,国际法律与外国法同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三,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也是国际型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70多年前的中国法学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等3方面条件,而在今天,法律人才在法律学问、法律道德之外仅具备社会常识已远远不够了。这是因为半个多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领域的社会关系已经非常复杂,非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已很难理解和把握它们。像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国际争端解决等等,涉及非常深入的科技知识和专业知识:专利律师,必须具有科技教育的背景;版权律师必须具有计算机和软件知识;处理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法律业务的律师应该掌握投资学、贸易学的知识;处理建筑工程、医疗、环保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应具备建筑学、医学、化学、生物学知识等等。国际型法律人才只有掌握了这些法律以外的专业知识,才能在某个领域脱颖而出,取得更大的成绩。
  2.国际型法律人才的能力结构国际型法律人才要具备高超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即要具备一般法律人才的能力结构,还需具备较强的语言运用能力,特别是运用外语工作的能力。因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麦考密克语),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丹宁语)。
  首先需要的是外语能力。法律人才不同于政治和商业人才,政治人物和商人进行国际交往可带翻译,法律人员却不行。律师不能带翻译参加国际业务活动,这主要是因为法律是一个专门的知识系统,有一套独特的概念体系和语言体系,非经专门的系统的法律专业的训练是无法掌握它们的,所以,光学语言的人是无法准确及时地进行法律语言传译的。虽然WTO的文件都以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等3种文本为正式文本,但人们通常在国际交往中使用最多的是英语。英语在国际组织的活动、国际经贸交往和科技交流中已事实上成为“世界语”。由于这个事实,法律人员在国际业务活动中最常用的语言是英语。既然英语是工作语言,英语愈熟练者便愈主动。我国代表参与WTO决策,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启动或应对外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等,没有足够的英语能力,就无法及时恰当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当然,这种能力要求听、说、读、写、译等5种能力齐备,不能像通常中国人学英语最后只学成“哑巴英语”或者“聋子英语”。
  其次,熟练地操作和运用母语也是对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法律是通过法律人的语言向公众语言的转化,才成为我们的被称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这是讲法律语言对建立“法治”的意义。的确,无论是从事立法、司法、法律研究还是法律实务,都要求法律人才具备出色的语言能力。一部好的法律必是用词准确、逻辑严谨、内容与形式俱佳的文献,它不仅给法律的遵守和操作带来极大的方便,而且给读者以美感和享受。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长篇小说《巴尔玛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以从中获取运用艺术语言的灵感和启迪。相反,一部语言粗糙、语法不全的法律,将不仅成为“法学幼稚”的佐证,而且会引起法律解读和法治运作的不必要麻烦,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一名高水平的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件的时候,往往也是字斟句酌,因为也许只因一字之差,便会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国际型法律人才是沟通中外的使者,有大量的英翻中、中翻英的业务需要,如果不讲究用词,就很难达意,弄不好曲解了外国人的意思,写出了“四不像”的文件,引进了“四不像”的制度。所以,一名从事国际法律业务的律师高手,必然也是一位运用语言的高手。熟练地操作母语当然是其中应有之意。
  3.国际型法律人才知能结构的特点综合以上,国际型法律人才的知能结构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的知识和两种语言能力:三个方面的知识,即本国法律、国际(外国)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两种语言即英语和汉语,要求还是很高的。与其他类型的人才相比,国际型法律人才的知能结构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应用性,国际型法律人才更多从事国际经济、政治、文化等实践性工作,因此对法律和语言的实际操作和运用能力要求较高。二是复合性,对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既懂中外法律又熟练掌握外语,既要有法律学知识又要有语言学知识,既要有法律运用能力又要有语言运用能力,法律和语言缺一不可,并要求能融会贯通。此外,成就一名国际型法律人才还需要其他相关的知识和能力。三是更注重知识的广度而非知识的深度,国际型法律人才所需要的是一定的知识深度基础上的宽广的知识面和对必要的工具性知识的掌握。在前述国际型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中,中国法律、国际法律、外国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每一方面并不要求掌握到如何艰深,但它们一定要被同时综合地被掌握。国际型法律人才的教育不是学术教育而是职业教育,不是培养专才而是培养通才,国际型法律人才应是具有整合各方面知识、拥有多方面能力的人才。
  二、国际型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英语课程的作用1.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现状中国现有法律人才,绝大多数为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以后我国的法律院系培养的。“文革”期间,我国的法学教育几乎全部被取消。“文革”后,各高等院校陆续建立或恢复法律院系。20多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至1999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和大专毕业生为31500人,占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846617人的3.7%;招生数为69048人,占招生总数1548554人的4.5%;在校生为174496人,占在校生总数4085874人的4.2%。可见,在从1995年至1999年的短短4年时间内,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计划招生数翻了一倍多,并且所占招生总数的百分比也从3.7上升到4.5。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大量的人才。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和现有的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却面临着入世后国际竞争的严峻挑战。突出表现为“外语+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匮乏。在中国大陆, 20世纪50、60年代学俄语,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上没有了外语教育,少数幸运的中学生能够学到“Study well andmake progress everyday”(好好学习,天天向上)、“don' t forget class struggle”(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等几句英语毛主席语录。所以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许多大学生是进了大学以后才真正开始学英语。随着改革开放,英语逐渐受到重视。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英语教育只要求阅读,忽视听、说、写。中国现有第一线的人才主体年龄段大体在30~50岁之间,即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在这些人中,除少部分有机会出国留学或访问进修外,大部分人英语本来基础薄弱,工作后因使用英语机会少,已丢了许多。英语比较流利的是那些20多岁就出国读学位且在国外呆了若干年的人,这部分人多数留在了国外。近年来归国发展的增多,这部分人是目前在国际商务活动中比较活跃的人才,但总数太少,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少数几个城市(王宏林,“国际一流法律人才培养论纲”,《天涯法网》, 2003年2月18日)。
  2.法律英语是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必要课程为改变国际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落后的局面,中国政府着手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努力。国家司法部早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设想》中明确提出“重点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和职业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模式,第一次对法学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提出了新的教学要求。与此相呼应的是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了新修订后的《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该大纲将原大纲中规定的“专业阅读”修改为“专业英语”(高等学校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内部交流期刊,《大学外语教学通讯》, 1998年第3期)。
  二者都强调了专业(法学)与外语(英语)结合进行教学的重要性。我国着名法学家端木正先生早在1982年就撰文指出:“我个人对这一课程(指法律英语,笔者注)很有兴趣,深感法学英语在今天法学专业教学计划中很有必要”,“它是在大学前四个学期学完公共英语后的后继课”(大学文理科教学大纲修订组,《大学外语教学大纲》,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86年)。这两句话充分表达了这位老学者对法律英语课程的重视程度。
  我国的法律英语教学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至今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其学科体系已初具规模。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 ,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Debra S. Lee, J. D.《美国法律英语》,密歇根大学出版社, 1999年)。(从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他语种,如法语、拉丁文等。)现在全国已有近40所政法院系在本科生、研究生不同层次开设法律英语课程。最早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学校是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山大学,中山大学还倡导教师用英语讲授法律课程;中南政法学院于1994年成立了“中美律师培训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率先在其学报《现代法学》中开设了全国惟一的“法律英语”专栏,刊载有关法律英语的教学与研究文章。近年来,外语类核心期刊《中国翻译》、《外语界》和《外语教学与研究》等也相继刊载有关法律英语的学术文章(中南政法学院西方法律语言文化研究所,《法律英语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法律英语世界》第2辑,法律出版社, 1999年)。

法律英语教学与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http://m.rjdtv.com/yingyulunwen/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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