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刑法论文 2019-11-28 点击:

摘要

  1、故意杀人罪和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我国刑法学公认的其构成条件有三点: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国内观点主要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和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称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成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1]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的事实二者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中,则是行为人对正当化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存在认识错误,其典型表现为假想防卫、假想避险。三者之间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区分时应加以注意。

  在内容方面,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虽然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对象均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但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误差,打击错误是行为人打击方法上的误差。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与结果的提前发生。[2]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只有一个行为,虽达到了预期结果,但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因素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并不符合。事前的故意与结果的提前发生都有两个行为,但区别在于,事前的故意中行为人主观上以为第一个行为达成预期结果,而客观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结果的提前发生中客观上是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导致预期结果,而行为人主观上希望第二个行为达成目的。

  在学说方面,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主要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本文赞成法定符合说。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相同,本文在此不作详细论述。然而对于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之间存在明显分歧,本文予以着重讨论。

  2、具体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要求行为人“主观认识到的”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一致,如果二者不相符合,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但具体符合说并未贯彻这一理念。现在的具体符合说所说的细节上的一致,并非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如意图杀甲,知道是乙的话就不会实施杀害行为)和现实结果之间的完全一致,而是比具体动机低一层次的客观认识(认识到该处有人而杀害该人,至于该处的人是甲还是乙在所不问)和现实结果之间的一致。但这种学说存在许多缺陷,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具体符合说缺乏实质根据。[3]举例说明,行为人甲本想将乙从顶楼推下,使之坠亡,但在二人争执中甲误将丙推下楼,致丙死亡。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因此,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然而事实上行为人导致了他人死亡,这样的判断有悖于社会的一般观念,并且影响了刑法对被害人生命的保护程度。

  其二,具体符合说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再举一例,甲开枪射击乙时,只要没有使乙死亡,不管是否导致丙或者其他人死亡,按照具体符合说,却承担的是杀人未遂的责任,这与甲所犯下的罪不相符。

  虽然主张具体符合说的学者认识到具体符合说这一缺陷,也给出了解释“: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未遂犯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我们可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未遂犯与既遂犯进行同样的处罚。这样,也不会出现对犯罪分子处刑过轻的不合理现象。”[4]但即便如此,这样的解释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极大困扰,甚至可能由于不同法院对其理解的不同造成“同罪不同罚”(这里只是比喻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犯罪主体无等级差别)的现象。

  其三,具体符合说会导致许多可罚的行为不能受到处罚。[5]为展开具体符合说的缺陷,在故意杀人之外的情形,可能出现不可罚的情况。例如,甲主观上想偷走乙的狗,但客观上却因方法错误偷走了丙的狗,对乙成立盗窃未遂,对丙成立过失盗窃。按照具体符合说,两种结果都不可罚。这样的结论使本应受罚的行为受不到处罚,不利于惩治罪犯。

  3、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认为,对于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二者在法定犯罪构成的范围内一致,就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犯。虽然法定符合说存在少量缺陷[6],但其优势更加突出明显,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因此,我国刑法理论基本上赞同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的优势如下。

  其一,法定符合说有利于平等地保护法益。[7]法定符合说注重的是所保护的法益的实质与性质,而不注重法益主体的区别。在故意致人死亡存在方法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客观上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主观上也具有杀人故意,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这样的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得到了平等保护,并贯彻了刑法的目的。“说法是利益的规律,和说法是正义的规律,不相抵触。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8]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保护了个人的利益,也相当于保护了国家利益。

  其二,采取法定符合说符合责任的本质,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责任的本质是对做出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人的非难。[9]刑罚的目的,根本上就是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杀了人时,不论行为人是否出现方法错误,都应以故意杀人既遂论处。这样的处罚有利于预防故意犯罪,使犯罪人感受到刑法的公正严明,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具体符合说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分析复杂事物时有许多缺陷,不利于保护法益、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相比于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可以顺利解决具体符合说解决不了的问题,从而维护公平与正义,社会和谐与稳定。虽然法定符合说也存在着一定的难题,但任何一种学说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都会或多或少存在缺陷。由此来看,法定符合说的缺陷是最少的,因此,采取法定符合说更有利于合理量刑,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罚是一种痛苦,一种由国家施加的痛苦,一种既折磨人的精神又折磨人的肉体的痛苦。这种痛苦如果使用得正确、得当,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有效地遏止住人们犯罪的意念。然而,如果它使用得不得当或者被滥用,就可能伤害无辜者,造成社会的恐惧和动乱,成为同犯罪一样的对社会自身安全的侵害。”[10]

  倘若一个国家对于犯罪没有合理的惩治方法,那么犯罪分子便会滋生出侥幸心理,活动会更加猖狂,人民便会被笼罩在犯罪的阴云下,人心惶惶,社会治安混乱,社会矛盾激化,造成社会的动荡,国家政权也会受到极大威胁,公平公正荡然无存。

  因此,刑法在维护人民的安全与利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面对故意杀人行为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更需要法定符合说发挥它的优势,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营造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M].第 2 版.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M].第一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5]张明楷.论具体的方法错误[J].中外法学,2008(2).
  [6]刘明祥.论具体的打击错误[J].中外法学,2014(2).
  [7]郑刚.事实认识错误处理规则解析[Z].
  [8]张玉良.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
  [9][日]美浓部达吉.法之本质[M].林纪东,译.台北商务印书馆,1993.
  [1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故意杀人罪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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