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新媒体用户视角出发, 以用户发布信息内容为原点, 界定用户“微作品”和“微版权”的概念, 简析微作品的判定, 并通过热门新媒体平台版权协议分析微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通过透析国内版权保护环境, 包括法律政策和行业自律举措, 结合美国SOPA和PIPA争议的启示, 提出利用新媒体平台主导和用户自治方式保护微版权的新构想。 2、主要概念 2.1、新媒体 从遣词的角度, “新媒体”表示“新的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是人们公认的传统媒体。与此相对的, 新媒体是新兴的一种媒体形态, 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不同新生媒体的综合代名词[1]。现在新媒体的明确定义尚未达成一致, 它所指示的对象较为宽泛。微博、博客、播客、桌面视窗以及数字化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等都可视作新媒体, 移动互联和社交媒体逐步成为新媒体中的重要领域[2]。本文所述新媒体是指以移动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这类新技术体系为基础, 以计算机、手机、数字电视机等为平台终端, 以交互性、及时性、海量性和共享性为主要特征, 以微博、微信等热门社交媒介为显着代表的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媒体形态。 2.2、微版权和微作品 国内关于微版权的热议是由名人微博频遭抄袭事件引发的。2011年, “童话大王”郑渊洁[3]愤然发声, 称自己发出的微博被人分毫不变地拿走, 并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发表。许多知名人士也纷纷表示遇到过类似困扰。针对这一现象, 人们开始就微博内容是否拥有版权展开争论, 后来逐渐引发学术界对微版权的思考。沈阳[4]认为, 微博也有自己的版权, 它的版权可以称为微版权。孙赫男[5]指出微版权不能简单地框定为微博版权, 而应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他对微版权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认为在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数字媒体技术表现的今天, 微版权会成为内容价值挖掘的基础。张新雯和陈丹[6]从数字化知识服务的角度给微版权下了定义:微版权是版权概念的从属, 相对于通常意义下的版权来说, 微版权是细化的、微末的, 它是数字化知识时代催生的、依托于互联网存在的、由一个或多个知识元组成的网络信息产品的版权。宋文轩[7]将微版权概括为篇幅内容和授权对象都较为微小, 且在单次授权中交易价值微小的版权。 本文从新媒体用户视角出发, 给微版权这一名词界定如下范围:微版权指新媒体用户对自己创作的、通过新媒体传播的微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其中, 微作品是一个具有一定收缩性和延展性的概念。就字面意思理解, 微作品是相对于普通作品而言, 篇幅较小或时长较短的作品。根据当前网络用户的习惯性认知, 微作品的常见形式有微小说、微故事、微笑话、微演讲等文字作品。目前流行的微博文字作品通常是加标点在内不超过140字符每则, 自2016年初新浪微博宣布取消140字符限制后, 长微博可发布2000字甚至不限字数;微信克服了微博技术的限制, 篇幅可以信马由缰。这些发布到新媒体上的文字类作品 (包括配图文字作品) , 以字数多寡来区分普通作品和微作品。微电影、微戏剧和微视频等体裁的微作品可以时长为标志区分微作品和普通作品;类似的还有微有声小说、故事、笑话等。 3、微作品的判定及其版权归属 3.1、微作品的判定 用户通过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是否享有版权取决于该信息内容是否能确定为着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新媒体环境下的信息数不胜数, 可称之为作品的是其中少数。信息内容是否构成一项作品, 是该信息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进行了如下界定: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用户发表的信息内容只要具有了作为作品的特征就能被纳入着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个人动态、心情记录、互动留言、图片分享、音乐分享等等, 不论篇幅长短、发表的平台为何, 只要是原创作者独立构思创作的产物, 就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享有版权并受法律保护。目前, 微作品判断存在两个难点: (1) 微作品的非正式性。普通民众对传统作品的辨识度较高, 相对较易约束行为尽量防止侵害他人版权, 而微作品区别于普通作品正式出版的发布方式, 使其显得“随意”, 许多用户下意识地将它们排除在作品之外, 没有谨慎转载、使用的理念。 (2) 微作品的独创性。微作品篇幅较小或时长较短, 在简短的内容中具备“独创性”, 这一法律判断标准很难细化, 实际判断需要结合具体信息内容进行分析, 而法律规定却无法穷尽所有可能、提供所有判断指标。 表1归纳了在新媒体上常见的信息, 其中有些是微作品具有微版权, 有些则不然, 笔者选取了部分特定信息类型做出分析。 表1 用户发布的信息类型
(1) 对于微博、QQ签名、微信签名等个性签名的设置, 有些用户喜欢使用名言警句、网络流行语, 这些不能视为作品;有些用户喜欢标新立异, 自创签名, 这种短句就可能构成独创成果, 可以被认定为微作品。 (2) 生活琐记的内容一般是客观的生活动态的描述。通常情况下, 流水账式的记录因其缺乏独创性可能不被作为作品看待。但是, 如果某篇生活琐记写得独具新意 (新的表述方式或新颖的内容等) , 就可以成为微作品。 (3) 自拍虽随意, 但仍属于照片拍摄, 应当视为微作品。 (4) 图像编辑的情形有多种。如果用户是对自己原创的图片、照片等进行编辑, 其编辑结果毫无疑问仍是作品。如果是编辑他人先前的作品, 从理论上来说, 编辑的过程是修改作品的过程, 未经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修改作品, 有涉嫌侵权的风险。用户对原作品进行了颠覆性的再创作, 脱离了原作品的痕迹, 此种情况下, 应当看作是二次创作。 (5) 自2003年腾讯公司推出的小黄脸表情受到万千用户追捧起, 表情包如今已经成为社交聊天必不可少的附属内容, 也已发展成一项潜力巨大的创意产业[8]。在任意截图、动效均可制成表情包的今天, 将其认定为具有明显商业价值的微作品是毋庸置疑的, 它是微作品中新兴的、独具活力与竞争力的一员。 (6) 对他人的音乐、视频进行剪辑有较强的侵权风险, 非商业用途的个人行为也会有引起法律纠纷的可能。 微作品判定难以制定一套固定的模板, 须根据信息内容具体分析。另外, 有些信息内容即使具有独创性, 也不能享有微版权, 例如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利益的信息内容。 3.2、微作品的版权归属 3.2.1、新媒体服务商的认知转变与利益诉求 2013年《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曾引发用户热议, 起因是该协议中有条款写道“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9]。此事件让公众发现以往忽略的注册协议可能存在关于版权归属的“霸王条款”。而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由网站或其他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条款, 由于是由网站一方事先拟定, 不存在双方事先的沟通协商, 其性质应当属于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一旦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 就可以被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9]。因此, “霸王条款”的法律效力存疑。此后, 国内众多新媒体服务商相继修改了平台注册协议, 表达了对用户作品版权归属的重视。笔者对国内部分新媒体的服务协议进行了调查, 协议内容的主要规定列于表2。
表2 国内部分新媒体服务使用协议的版权归属规定
图1 微信公众账号和个人账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发展趋 国内目前没有专门保护微版权的法律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最能为微版权人提供帮助的法规。该条例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 明文规定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限定了网络运营商的网络传播行为:版权所有者同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获得版权所有者授权而更改、删除网络信息的行为则视为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微作品作者提供了直接的权利保护依据, 给微信、微博平台上信息内容的使用行为设立了规范。另外, 《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一些法律解释如《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能为用户微作品版权保护提供重要支持。前者可向微版权人提供保障个人利益的途径, 后者可为微版权人扞卫自身利益提供司法参考。地方法规方面, 2011年《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以规范微博客传播秩序、促进互联网新媒体健康发展为目的, 提出加强微博客的建设、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在版权方面, 要求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版权局近年也以多种形式规范互联网版权秩序。2015年4月,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对报刊单位、互联网媒体涉及的作品转载行为做出了规定, 特别是针对网络转载, 该通知规定转载行为必须首先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适当的报酬, 要求在转载时注明原创来源的信息、且不得在原作上进行实质性的删改和歪曲。一年一度的“剑网”专项行动持续展开, 如2016年该行动的重点任务是: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作品的行为, 包括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这展现了国家从版权监管、立案查处层面实现多个部门协调联动、共抗网络侵权的决心。 与法律法规相比, 新媒体运营商的行业自律行为则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且易于补充调整。以新浪微博和腾讯微信采取的多项举措为例。2012年, 新浪微博设置微博社区委员会, 配合发布《微博社区公约 (试行) 》和《微博社区管理规定 (试行) 》, 形成以社区委员会为评审核心的版权保护格局。自此, 微博平台由社区委员会管理版权纠纷, 可对涉嫌侵权的责任人进行违规判定, 并做出相应处置, 处置方式轻则扣除用户信用积分、重则账户禁言。2014年, 新浪微博就自媒体作者权利保护问题进行规划, 制订《微博自媒体作者版权保护计划 (草案) 》, 进一步促进用户的原创积极性[15]。但另一方面, 其保护范围十分有限, 只是着力于打压转发号, 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版权保护问题。2015年, 腾讯微信做出两项重要举措:其一公示关于抄袭行为的处罚规则[16];其二实现“原创文章管理”功能[17]。处罚规则的内容包括举报微信公众账号侵权行为的流程和对作品抄袭行为的处罚规定。原创管理功能则能够给作者上传至微信平台的作品添加“原创”标记, 帮助作者查看文章的转载数量和详情, 还能辅助举报不良转载行为。这两项措施对支持和鼓励传播有价值的原创内容、打击和反对抄袭等侵权行为十分有益。2015年8月, 微信官方首次公开宣布, 未来将建立“用户+流量+收入”三重激励机制, 共计推出11项具体机制来鼓励优质原创内容的产生, 其中包括优质原创账号可付费阅读[18]。2017年, 新浪微博逐步推出“原创保护机制”鼓励原创作者, 并开发付费问答、付费直播等产品, 保护原创利益[19]。2017年5月, 微信新原创机制上线:微信公众账号未获得原作者授权的, 转载作品将无法显示作品全文, 只有从转载页面跳转到原公众账号的图文页面才能浏览全部内容[20]。这一改动让授权转载的成本提高, 流量会被导入到原创者, 原创内容会获得更多阅读、粉丝和互动。 目前来看, 微作品版权保护主要依赖于新媒体平台积极履责, 作为内容提供者和服务提供者, 新媒体服务平台有义务建立原创保护机制, 并尽可能提高侵权处理效率和惩处力度、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5、微版权保护和授权交易的思路 5.1、美国SOPA和PIPA争议的启示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和《通信规范法》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CDA) 是美国主要的两个关于网站内容规范、涉及社交网站用户创作的联邦法, 这两部法律为“避风港”规则提供了基础, 但版权人在利益博弈中却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通知—移除”规则难以遏制大量的网络侵权, 追究侵权成本高昂却难以获得有保障的赔偿。 为更好地遏制网络侵权、改善网络环境, 美国于2011年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案》 (Preventing Real Online Threats to Economic Creativity and Thef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PIPA) 和《禁止网络盗版法案》 (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 。前者旨在赋予美国政府和知识产权人更多的法律手段来干预那些专门发布侵犯知识产权内容或者虚假内容的非法网站;后者意在加强美国版权执法、打击网络版权侵权和网上假冒品交易[21]。然而, SOPA和PIPA却在美国引发轩然大波。三家最大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Google、Facebook和Wikipedia在网络上公开发起抗议, 超过7000家网站发起了黑屏抗议活动[22]。众多网民也同样不支持SOPA和PI-PA, 签署反对法案的请愿走上街头集会抗议。2012年1月, 美国国会在各方压力下宣布暂停SOPA和PIPA法案的进程。 距离SOPA/PIPA争议已有五年, 然而两部法案的搁置却引人深思。从网络服务商的角度来看, SOPA/PIPA法案通过扩大网站的连带责任来防止侵权, 干涉了互联网自由。服务商不愿意将精力耗费在解决连带责任上, 更不愿意支付额外的运行成本。从用户的角度来说, 不支持的原因更为多样:SOPA/PIPA对用户错误行为的惩处过于严苛, 比如, 涉及音乐、电影等的网络分享行为, 在SOPA法案背景下是十分危险的, 因为一旦在一定时期内累积到一定的次数即视为犯罪, 可能被判处最高达五年的监禁;知识自由分享和传播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22];网络世界中用户的理念不同, 有些人认为收入不重要, 个性更重要, 期望自己发布的内容受到广泛的关注[23], 而SOPA/PIPA则会降低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 可见, 网络版权的保护仅靠强硬的立法途径是行不通的。同样的, 就微版权保护采取单纯的立法途径并不十分现实。笔者建议通过建立一套平台主导和用户自治的体系来扩展授权交易方式, 达到微作品保护的目的。 5.2、用户微作品自治模式 用户是微作品创作和传播的主要参与者, 对微作品版权保护的态度至关重要。目前许多新媒体用户对版权保护的认识不足, 改变这些思想, 需要使用户从版权保护中获得乐趣和利益。本文提出新媒体平台主导、用户自治的版权保护和运营模式, 即由新媒体平台领导组织并提供技术支持, 由用户响应并自主参与和管理版权。通过这种模式, 将用户置于版权保护的主动地位, 充分调动用户的积极性、发挥大众的力量, 同时减少版权保护工作中的主观阻力。 图2是新媒体用户微作品自治流程的构想图。具体来说, 包括三项内容: (1) 添加原创标识。用户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可选择是否进行原创声明。信息在原创声明成功后, 由新媒体平台对该内容添加原创标识。原创标识可用于辅助追踪该信息内容的动向, 包括转载、引用情况等。2015年微信公众平台曾推出过这样的功能, 类似的还有2016年北京版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版权印”。
图2 用户微作品自治流程图
http://m.rjdtv.com/falvlunwen/47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