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分工以及社会成员对社会分工的遵从是市场交易得以存续的前提。如果人们所生产的是同一产品(商品和服务),就无法进行交易。而在社会理念上存在对职业的挑剔,那么将会对市场的成效马旭东:论伊斯兰民商法与市场经济规则的交点产生消极影响。伊斯兰反对轻视某些职业和工作的思想。除危害社会、信仰、人格或危害文明价值的职业和技术外,在安拉那里,任何敬业行善的工作都具有同等的价值,都属于社会的需要。同时职业须根据自己的能力而确定、不能去做不适合或不称职的工作,尤其是去承担判决或权力性质的职务。据艾卜·赞勒传述:我说:“真主的使者啊!你怎么不委任我一个公职?”穆圣拍住我的肩膀说:“你能力薄弱,而公职是一种信托,你难以胜任。除非能尽职尽忠者,否则,到了复活日,任公职而食傣禄者,无有不出丑和悔恨的。”很显然,这种社会分工理念更能贯彻现代社会“人尽其才”的原则。同时当信仰贯穿于现世生活时,就会产生积极的动力,从而给予市场经济强有力支持。
3、强烈的契约意识使伊斯兰民商法与市场经济具有共同“语言”。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进步及文明的标志,契约意识的存在与否将影响到交易的可持续性及市场效率。《古兰经》规劝人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末,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末,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
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真主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现款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教诲你们,真主是全知万物的。”可见,伊斯兰民商法十分重视信守契约。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契约是商法的核心,“商法又可以称为契约法’。契约的重要地位也真实反映出伊斯兰民商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协调性。
4、自由是市场经济与伊斯兰民商法的基石。先知穆罕默德曾说:“让人们自由买卖吧!真主将使人们彼此获得生活给养’。伊斯兰民商法要求市场交换本着自然法则自由竞争而不受非法干预。所以当人们见物价上涨而要求先知穆罕默德限定价格72时,先知反对不当地人为干预,并言明“真主才确是限价者’。足见干预自由为不法行为。同时,伊斯兰民商法中并非将自由视为不加任何约束的放任自流。当垄断和操纵市场等人为因素扰乱市场时,伊斯兰民商法同样遵循集体的利益优先于个人自由的原则予以制止,保护消费者免于贪婪的盘剥,允许限价。伊斯兰学者伊本·泰米密认为:“如果限价是处于在人们之间维护公道,比如强制商人通过彼此协商,以同等的价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阻止他们搞非法的涨价,那么,这种做法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伊斯兰民商法还通过强烈谴责因自私自利和贪得无厌而致使通货膨胀的行为,来维护市场所必需的自由。先知穆罕默德说:“谁要是用物价干涉穆斯林市场,以便达到提高物价而危害穆斯林,那么,真主在复活日势必要使谁进火狱里去”。。市场经济以不被过多干预为基本要求,以便在自由状态下通过正当的交易和竞争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伊斯兰民商法中对自由的珍视体现出与市场经济规则共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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