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行为特征与效果

国际贸易论文 2019-11-13 点击:

摘要

  组织行为学是研究在组织中人们从事某种工作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反应规律性的科学。依据组织行为学原理,中国企业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所采取的应诉行为也是一种组织行为。因此,针对这种特定组织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分析特定组织环境下的组织行为的特点和效果,从而为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

  ( 一) 商品倾销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商品倾销行为最早可追溯到 20 世纪初,一经出现,就被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认为是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并通过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从而抵制外国商品倾销和保护国内相关产业。随着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建立,各国的反倾销措施又被纳入多边贸易体制。根据 WTO 的最新统计,从 WTO 成立之日( 1995 年 1月1 日) 到2011 年6 月30 日,成员方共发起了3922 起反倾销调查,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 2543 起。其中,绝大部分由发达成员国发起,发展中成员国的出口产品是这些反倾销案的主要对象。

  ( 二)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长期存在引致国外反倾销

  贸易保护主义由来已久,自 19 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产生到 20 世纪 80 年代,基本上以配额、许可证和补贴等非关税手段为主,竭力推动本国产品进入外国市场。WTO 成立后,加之近年来全球经济的不景气,一些国家又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世贸组织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作为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相应地,各国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立法,把这些政策措施法制化、制度化、合法化,使得国际反倾销诉讼越来越普遍,调查案件数也不断上升。

  ( 三) 中国企业的低价竞销和无序出口引起国外反倾销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每 7 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 1 起涉及中国。在纺织品、服装、家电、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口中,一些中国企业未能有效规范自己的出口行为,这些企业的工作重点不是放在如何加快新产品的开发、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档次的提高以及品牌的创建上面,而是采用低价促销、低价求胜的手段,不遵守出口秩序,过分依赖大批量低价出口,甚至在出口之前就打内战互相压价,致使一些低档次的产品大量进入国际市场。这种做法就很容易为进口国对我国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指控提供借口。

  ( 四) “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更易遭受国外反倾销诉讼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 15 条规定,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日起 15 年内,其它缔约方可以不视之为市场经济体。这一规定很容易使未倾销商品的中国企业受到倾销投诉或使倾销商品的中国企业承担大于实际倾销幅度的制裁。例如,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中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反倾销税从 27. 94% 到 78. 45% 不等。同时,“非市场经济”地位亦使中国企业更加易于遭受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难以胜诉,客观上又进一步刺激了某些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相关产业对我国产品提起更多的反倾销诉讼。截至 2011 年底,我国已连续 17 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二、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行为特征

  在改革开放初期,主要出于应诉成本得不偿失的考虑,我国一些企业面对国外的反倾销选择坐以待毙方式。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许多主客观因素促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时勇敢地选择了积极应诉。因此,本文着重对企业的应诉行为的特征进行分析。

  ( 一) 企业是应诉国外反倾销的行为主体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反倾销调查的结果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另外,在反倾销的过程中,主要调查的是企业生产情况,特别是生产成本以及计算成品价格的方法,这方面的很多具体情况只有企业自己了解掌握,需要靠自身的努力来争取胜诉。因此,企业是国外反倾销调查的最主要、最重要的当事人,是应诉国外反倾销的行为主体,同时也需要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帮助和协调。应诉企业应该具备如下素质特点: 反倾销应诉的决心; 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 优秀的应诉人才。

  ( 二) 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1. 聘请律师

  企业反倾销应诉成功的一大关键是聘请高素质的律师。在应诉过程中,律师可以代表企业将自身的理由讲解充分,以有力的抗辩争取尽可能低的反倾销税率。同时,好的律师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应诉过程中出现的棘手难题。例如,我国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之所以能够打赢美国反倾销诉讼案,应该说是与聘请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有一定的关系。在终裁听证会前,诉方突然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新的且更高的印度榨汁苹果价格,我方律师立即通过其印度合作人,到新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并拍摄了大量照片。证明诉方提交的苹果原料是用于直接食用而非用于榨汁,甚至证明了诉方作为替代价格证据的这种苹果根本没有运输到替代工厂。由此可见,聘请有能力、有经验的律师是应诉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证。国内大部分企业可能对国外律师的情况和能力不是非常了解,有关部门可以帮助企业,或由企业自己建立一个律师档案库,对国内外几家主要律师事务所的水平和资信等进行调查,尽量对律师的情况了如指掌,或是在实际操作中统一招标,从而降低律师代理费用,聘请到既有经验又有能力的律师。

  2. 积极抗辩

  出口企业是反倾销诉讼的直接当事人,因此企业应该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积极抗辩,以争取有利的裁决。为此,企业要认真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了解进口国同类商品的价格信息,注意收集相关产品国际市场动态以及相关资讯,以便在应诉时拿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例如替代国的相关产品价格、替代国的相关统计数据、进口国的运输成本以及出口国的生产资料价格等,由此才能取信于进口国反倾销机构。例如,在广西冶金贸易公司应诉日本对华硅锰反倾销案中,广西冶金贸易公司在国内聘请了一位在中日律师界有一定名望、对日本法律有专门研究的律师,还在日本聘请了西村真田法律事务所的三位着名律师。律师们凭籍广西冶金贸易公司提供的大量事实证据、发票凭证、数据等原始材料,进行有理、有据、又符合当事人利益的抗辩,经过一年的反复周旋,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裁决结果。

  3. 依靠政府

  按照世贸规则要求,企业与政府没直接关系反而有利于反倾销诉讼抗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对本国应诉企业可以袖手旁观。特别是中国的很多中小企业初涉国际市场风浪,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提供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反倾销应诉国家基金援助。对遭遇反倾销指控的企业而言,在许多方面他们都处于不利形势,尤其是信息和沟通交流方面,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很好地为企业充当组织者和代言人角色,必要的时候甚至应该启动报复性贸易措施。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国际法”中的“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迫使那些保护主义色彩严重的频繁针对我国实行反倾销的国家放弃其不公正的反倾销行为。总之,企业在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依靠政府有关部门,从而增强自身的抗辩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借助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

  在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中,由于具有行业管理和协调的职能,行业协会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可以组织和协调国内企业加强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工作。以行业协会为应诉主体的好处是: 分摊应诉成本,降低应诉风险,提高应诉效率。而且许多工作是必须由行业协会来做的,例如整个行业的成本、产品价格等数据的收集工作,因为行业协会作为各个企业共同组织的社会中介组织,全面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各企业的实质利益。同时,行业协会能够根据数据,凭经验做出基本的判断,反馈给政府和企业,提醒有关方面注意产品出口动向。因此,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保持及时、有效地沟通,掌握大量的信息,做到有备无患。

  5. 联合进口商

  由于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也会影响进口国的进口商利益,所以企业必须在应对反倾销时与进口商保持密切的联系,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历史经验表明,凡是进口国的经销商认为本国的反倾销裁决极大地伤害了自己的利益,便会积极地从中运作,由于他们对于本国的法律、律师更为熟悉,因此抗辩的结果也会更理想,其损失的减轻也意味着供货方、出口方损失的减轻。例如,在广西冶金贸易公司应诉日本对华硅锰反倾销案中,该公司特别重视获得日本主要进口商的支持,并通过进口商寻找最终用户的理性支持。从进口商方面了解日本申诉方及日本国内硅锰合金行业的更多情况,使得应诉工作有了更强的针对性。

  三、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行为效果

  ( 一) 有利于企业获得较满意的应诉结果

  面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应诉与不应诉结果大不一样。如果企业不应诉,进口国裁决机构大都根据申请厂商提供的数据进行裁决,那么直接的不利后果就是出口国企业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相反,如果企业积极应诉,应诉成功的企业一般会争取到较低的税率,不仅能够保持原有的国外市场份额,而且有机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例如,曾经有美国厂商指控中国弹簧垫圈倾销的案件。在中国 10 家国有大企业不应诉的情况下,作为一家乡镇企业的杭州弹簧垫圈厂独家奋起应诉,获得成功。美国商务部把对该厂的反倾销税率裁减一半,其余不应诉的企业一律征收 128% 的高额税率。

  ( 二) 有利于企业增长应诉经验

  在应诉过程中,企业得到了各方面的锻炼。通过应诉,企业对反倾销程序和步骤以及注意事项有了较全面的认识,没有应诉过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增长了经验。通过详细的审计,企业对自己的生产、销售情况有了全面的认识,促使企业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自身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与国际制度的接轨,从而避免被国外同行起诉或争取到有利的裁决结果。如果再次被起诉,企业因拥有了相对丰富的应对经验,可以从容应对; 并且自己的亲身应对经验还可以为同行业企业所借鉴。例如 2001 年,马钢股份应诉美国 H 型钢反倾销诉讼时,吸取了深中华公司应诉国外反倾销的经验教训,专程派人赴国家外经贸部、司法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广询良策,得到了较大的帮助。马钢还严格执行了国际会计制度,各种财务记录清晰、详尽、可靠。在美方调查过程中,企业与有关各方保持了良好的沟通,抱着合作与开放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方的工作,其申诉最终赢得了美方的信服,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

  ( 三) 有利于中国进一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目前,虽然已有 57 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大多数国家( 特别是美国和欧盟) 仍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与美国只从国家层面认可市场经济地位的做法不同,欧盟可以受理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因此,企业应积极应对反倾销诉讼,如果胜诉就可以再次上诉,要求进口国有关部门给予企业一定程度的市场经济待遇,企业获利的同时也有利于整个国家市场经济地位的争取,促使有关国家客观公正地认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积极考虑并尽早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在欧盟反倾销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应诉国内企业超过 70 家,企业的规范运作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我国政府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方面的力度。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将不可避免和频繁爆发,因而国外对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诉讼会经常出现和不断增加。面对这种态势,我国广大出口企业应保持一颗平常心,主动与政府和行业协会沟通并取得他们的帮助,与同行团结一致,聘请律师,充分准备,积极应诉和抗辩,以争取获得理想的应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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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行为特征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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