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认定法制规范设计引言

硕士论文 2019-10-13 点击: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优化研究     【第一章】:亲子关系认定法制规范设计引言     【第二章】:亲子关系及其确认制度概述     【第三章】: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第四章】: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完善     【第五章】:我国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缺陷与完善结语与参考文献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第一章】如下:


  1 引言

  1.1 选题意义及背景

  家庭对我们每个人的成长都很重要,良好稳定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稳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使子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教育,亲子关系如何确定是亲子关系的基础,只有确定了亲子关系,子女才能拥有稳定的身份关系,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归属感。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性关系日益增多,以致出现了许多虽出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非父或母的亲生子女;或者没有婚姻关系而出生的子女;以及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的通过人工辅助技术生育的子女;还有签订代孕协议而生育的子女等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父母子女关系确认规范,只有几个司法解释和批复,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确认纠纷,法院只能把高院发布的有关亲子关系确认的一些司法解释、批复来作为审理的依据。而这些规定完全不能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依据主观意念来断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同时,在判案中未成年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进行研究,在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对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之后,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制定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这既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需要,也是解决现实司法困境的需要。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普遍确立了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但由于国情不同,在确认的规则上有所不同,先就几个典型国家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近年来,法国立法机关对年过 200 的“法律大厦”--1804 年《法国民法典》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整、补充或者拆除,现行的《法国民法典》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拿破仑法典》。2004 年至 2006 年,法国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进行大幅修改,法典全部条文已经不再使用“非婚生子女”这一术语,对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的规则也不再分别立法,而是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对父母子女身份做出规定。法国现行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身份确定制度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一卷第七编“亲子关系”一编中,该编分三章就亲子关系作出规定:第一章是一般规定;第二章是亲子关系的确立,包括三种,即依法律的效力确立亲子关系、依认领而确立亲子关系和依占有身份而确立亲子关系;第三章是有关亲子关系的诉讼。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废除了“非婚生”这一法律概念,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该法典在否认的理由上规定的比较完善,其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对否认的理由予以规定。

  美国在 1973 年制定并公布了《统一父母身份法》,该法律已被许多州认可,并确认为正式法律。后来,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子女最佳利益作为规范亲子关系相关立法的指导原则,美国根据这一原则开始修正国内法,并删除了“婚生”和“非婚生”这两个概念,规定所有子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德国的《亲子改革法》,在构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时,以子女为重心,改变了以前以父母为中心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传统。废除了“非婚生子女”这一法律概念,以父母有无婚姻关系为标准,来确定不同类型的亲子关系确认规则。在德国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中母亲的身份依据“谁分娩,谁为母亲”予以确定。亲子关系确认主要是对父亲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进行规范,一是父亲身份的确认;二是父亲身份的撤销。

  1.2.2 国内研究现状

  2011 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2 条①对婚生否定和非婚生的认领作出了简要的规定,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其规定比较粗陋,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婚姻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均主张在我国建立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在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婚姻家庭编中有父母子女一章,分三节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即所谓的亲子关系法。第一节就是亲生子女。在该节中王教授对婚生子女从法律上予以了明确的界定,同时强调规定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对强制生父认领之诉作出了规定,有利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在徐国栋教授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第三分编第三题亲属法中也规定了亲子关系一章。其对于亲子关系的确定分为婚生子的亲子关系和非婚生子的亲子关系。徐教授更为详细的构建了我国的亲子关系制度。

  学者们对亲子鉴定的运用,婚生推定和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等均做出了研究,学者们的研究各有侧重,各有所长,下面列举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以介绍我国目前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研究现状。

  首先,有一些学者对《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亲子关系诉讼问题提出了批评、建设性意见。周成泓教授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效力义务论》中提出,这一法条虽然弥补了我国缺乏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现状,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但是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在第二款适用的主体范围上,仅仅笼统的以当事人概括,对于子女和案外第三人是否可以诉讼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否认权或认领权的行使的期间规定不够明确。

  丁国芳教授也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研究,丁教授在《揭开亲子鉴定的“面纱”,探析亲子诉讼制度》中以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目前亲子鉴定的现状及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他主张在亲子鉴定中应明确主体资格问题,这关系到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应在有关亲子鉴定的诉讼中引入实效制度,同时严格控制亲子鉴定的适用,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

  其次,还有一些学者对婚生否认制度进行了研究,对完善我国的婚生否认制度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薛宁兰教授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思考,薛教授在《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中》提出了对婚生之诉的效力问题的探讨,薛教授认为,当事人提起的否认之诉,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即确认推定的父亲与子女间不具有亲子关系,这是否认之诉在身份上的效力。那么被否认的父亲是否享有欺诈性抚养的返还请求权,薛教授认为被否认的父亲不仅财产受到损失,还在精神上遭遇了打击,对此可以借鉴外国的规定,被否认的父亲可以向真正的生父母行使返还请求权,但不得向未成年子女行使返还请求权。另外,被否认的父亲还可以向真正的生父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李洪祥教授也在婚生否认制度上做了很多研究,李教授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亲子关系否认制度的建构》中提出了我国应建立系统的亲子关系否认制度,在该文中李教授对否定诉讼中的否认权人,否认之诉的相对人,否认的理由,否认请求权的期间等均作了具体的介绍。李教授还提出了自己对欺诈性抚养的立场,他认为生父享有抚养费的返还请求权,还享有因抚养该“子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再次,我国目前未婚同居、婚外恋现象较为普遍,对于如何保护这些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许多学者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赵军教授在《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研究》一文中首先分析了我国当今的非婚生子女的生存现状,提出建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了一些建立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刘耀东教授也很关注这个问题,刘教授在《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一文中对认领非婚生子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通过公证可以办理亲子认领,但是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构建非婚生子女准正与认领制度势在必行,刘教授在该文中较为详细的介绍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的制度,并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对于我们研究这一制度很有参考价值。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本文主要采取了文献资料分析法,查阅我国有关亲子关系确认的立法规定及典型案例以及我国学者在相关方面的着作和研究成果,以了解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开拓自己的写作思路。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首先分析文献资料,了解研究的现状,然后深入司法实践中,认识到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决。最后结合司法现状来完善我国的立法。

  比较分析法:对外国有关亲子关系确认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结合中国的实际加以借鉴。案例分析法:对具体案例及判决进行分析总结,了解实务中该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及途径,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通过完善的立法来解决实务中的问题。

  本文的创新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婚生子否认制度中的欺诈性抚养问题。抚养子女的父亲与生母或生父之间是何种关系,受欺诈一方是否可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可以,谁是责任主体?本文试图从民法的理念和婚姻法的原则出发,得出自己的观点。

  其二、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亲子鉴定适用的原则以及亲子鉴定的证明力做了自己的分析,以明确亲子鉴定的证据效力。

亲子关系认定法制规范设计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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