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法对于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的主要观点分析

硕士论文 2019-10-13 点击: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离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研究     【第一章】:夫妻财产制度和离婚房产分割概述     【第二章】:境内外法对于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的主要观点分析     【第三章】:对我国在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问题的优缺点分析     【第四章】: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第五章】: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第二章】如下:


  第二章 境内外法对于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的主要观点分析

  第一节 境外及地区法对于财产归属与分割的基本观点

  境内外及各地区法对于离婚财产尤其是房产归属与分割各有规定。此处主要从夫妻财产制度、分割考虑因素等几方面,选取英国、德国、美国、日本、香港及台湾地区几个典型进行分析讨论。

  一、英国

  英国《婚姻诉讼法案》规定:由于离婚、婚姻无效或法定分居而导致夫妻财产需要分割的,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对一方和其子女有利的判决。判决应当考虑的因素如下:(1)财产来源,即夫妻双方所拥有的货币、实物、收入、赚钱能力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财产来源。(2)财产需求,即夫妻双方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必然或者可能产生的财产需求,如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产生的财产方面的需求。(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准:也就是要让一方在离婚以后生活水平基本维持和离婚前相似的水准,不至于和之前反差太大。(4)婚姻存续的时间和夫妻双方的年龄大小:婚姻关系存续越长、对家庭付出越多、年龄较大的一方由于在离婚后重新开始生活的困难大能力欠佳,更应该给予照顾。(5)贡献。(6)品行。(7)残疾。(8)利益损失。(9)自我谋生的能力。

  二、德国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德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财产增值共同制,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经方济地位较弱的一方可以据此享有婚姻财产增值补偿权。夫妻关系终止后双方均应向对方公布或告知终结时财产时的财产状况。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提前均衡财产增加额。

  德国法院在判决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归属与分割时,需要结合以下因素考虑:

  (1)有无照顾子女的需要。(2)离婚事件的发生对夫妻中的一方生活状况造成的影响。(3)有无年老、疾病、残疾、失业等情况需要考虑。

  同时法律还规定,为了子女利益和配偶双方生活条件改善,如果夫妻一方比另一方更需要婚姻的居所,或者有其他更加公平的理由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把婚姻住所交付给自己。

  三、美国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规定,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

  8该法还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一并考虑一下几个因素:(1)夫妻一方对获得婚姻财产所做出的贡献,包含货币、实物、家务劳动等各种形式的贡献。(2)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3)婚姻的每一方拥有的财产的价值。(4)夫妻双方的年龄。(5)双方的职业资格和就业希望。(6)夫妻双方离婚时的经济情况,如离婚后一方的居住问题、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等等。

  美国《加州家事法》规定,1993 年 1 月 1 日后开始的离婚诉讼,夫妻双方都应当提供最初和最后的资产与负债申报资料给另一方。同时规定,法院认定婚姻关系中存续期间购买的东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想证明某一物品为其个人财产,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以分别财产取得该物品。

  特别对于离婚房产方面,《统一结婚离婚法》还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后,除非法院判决或书面同意另外有其他规定的外,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作为不动产租赁人对婚姻财产享有未分割的二分之一利益。对于婚姻住所的处置,夫妻双方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约有三分之一的州法律规定住宅要判决给对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一方。

  四、日本

  和其他国家一样,日本民法对于离婚房产问题上并没有做太细致的规定,而是将房产的分割放入了共同财产的分配范围。日本《民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身名义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购入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都工作的,一般认为财产均分,除非双方工资收入水平差别巨大。特别地,如果妻子是全职主妇的话,一般可以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所有权。

  五、香港及台湾地区

  香港《婚姻法律程序及财产条例》规定,离婚时如果出售房产可以使离婚双方都各有居所的,法庭一般会颁令变卖物业。无法变卖或有利于减少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的,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希望留在原来婚姻期间住所内的,即使房屋属于另一方所有,法庭也会颁发财产安排令和财产转让令,使得照顾子女的一方获得原来的婚姻居所。

  台湾民法将夫妻财产制分为两种,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即联合财产制,其主要内容就是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原有财产,各保有其所有权;只有当不能证明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推定,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财产各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2002 年修正的民法规定,夫妻财产分为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与夫妻各自所有。如果不能证明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的,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推定为夫妻共有。

  第二节 境外、地区法律与我国法在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的比较分析一、我国婚姻法下对于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的几点规定。

  (一)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其中法定财产制度明确了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等婚姻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的、因身体受伤或残疾获得的费用补助、遗嘱或赠与或赠与合同等有显着与一方身份有关、不允许另一方任意侵害的财产自始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约定财产制度则允许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婚后取得的财产约定要么各归各有、要么共同共有、要么采取两者结合的其他形式。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夫妻财产制度下,不管是何种制度只有共同所有的部分才是可供分割的财产范围。

  (二)分割原则及考虑因素

  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以协商为主,无法协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2)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无法协商分割的,以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3)即使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度,夫妻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原因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补偿,另一方应该予以补偿。(4)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三)离婚房产的分割方法及特殊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房产的分割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大致的分割方法分两步:(1)对于离婚时共有房产的价值和归属能达成协议的从协议约定。(2)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对于夫妻按揭买房、婚前婚后父母买房等情况的归属和分割作出了特殊规定,主要的解释如下:(1)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婚前双方父母各自出资购房,视同对自己子女的分别赠与;婚后父母各自出资购房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上述情形均不包含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对象的情形。(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认为是夫妻双方按出资额按份共有,上述情形均不包含双方另有的约定。(4)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首付款名下的,离婚是双方协议不成的,房产及未还债务均归首付方所有,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5)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6)离婚时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的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法律下对于离婚房产归属和分割的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对于离婚房产归属分割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如表所示。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下对离婚房产的归属与分割问题只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对分割的参考要素和分割方法做了简要描述。同时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像我国对于赠与、出资、按揭购房等具体情况给出了如此细致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上述规定都是近几年刚出台,可见我国有关房产归属与分割的很多规定都是在当下房价飙升、购房形式多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规定将在下一部分深入分析和探讨。

境内外法对于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的主要观点分析

http://m.rjdtv.com/shuoshilunwen/1603.html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