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和离婚房产分割概述

硕士论文 2019-10-14 点击: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离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研究     【第一章】:夫妻财产制度和离婚房产分割概述     【第二章】:境内外法对于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的主要观点分析     【第三章】:对我国在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问题的优缺点分析     【第四章】: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第五章】: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第一章】如下:


  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度和离婚房产分割概述

  第一节 夫妻关系与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下的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规范了婚姻的直接和间接效力。只有缔结了婚姻,到民政局办理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的夫妻才拥有上述法律关系。未达法定年龄而结婚、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的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婚姻等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本文只讨论按照婚姻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行为和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主要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以财产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含了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之间的抚养和继承关系等等。夫妻财产制度是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内容的规定,主要包含了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两类,以列举式、概括式、任意性规定的方法对两种财产制度进行了解释。

  我国婚姻法下的法定财产制度是“有限范围内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主要通过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方法对财产进行了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建立在共同生活、互相扶助的原则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因而《婚姻法》第十七条做出了以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与此同时,考虑到对夫妻一方特殊利益的保护,避免另一方利用法定财产制度任意侵蚀一方权益,对于婚前、残疾、赠与等时间或身份上有特殊要求的财产所得进行了明确。如《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上述法定列举式规定辅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一方的财产”的兜底式概括,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定财产制度的基本框架。

  约定财产制定的规定则简单得多,我国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采用的是任意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到底是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共同共有还是部分共同共有。书面形式是约定财产制度的要件。约定财产制度打破了法定财产制度的硬性规定,夫妻可以自由约定财产的归属形式,同时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仍可以参照法定财产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归属。

  明确夫妻关系尤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意义在于:离婚后财产尤其是房产的归属与分割只针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只有确定了夫妻之间适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或者约定制度中的共同财产部分,才有离婚财产的归属和分割可言。同时,法定财产制度下的规定立足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互相抚养义务,同时兼顾夫或妻一方的专有权益的保护,这都是在下文讨论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过程所要考虑到的要素。

  第二节 离婚及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在生存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最终的效果就是婚姻关系引发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解除。事实婚姻的婚约解除、虚假离婚、不能登记离婚只能诉讼离婚等都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本文只讨论登记离婚、诉讼离婚下对于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处理协议的情形下的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终分配。伴随着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多样化的购房形式、不断攀升的房价,离婚房产分割成为了离婚财产分割中最易引发矛盾争端的内容,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的高度重视。综观法律,房产分割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重要部分,遵循了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定和自身的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主要是指民法、物权法下对于民事行为、财产归属等普遍性规定。

  如民法下有关平等主体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等,要求离婚财产分割必须遵循离婚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益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根据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作出行为等要求。又如物权法下物权法定、登记生效主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统一等性质,保障房产在有效范围内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特殊规定是指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下对于房产分割的特殊要求。主要分为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婚姻法的特殊分割规定。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指男女平等、平等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婚姻法下的特殊分割规定主要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下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以及分割规定的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明确夫妻之间对共有房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区分婚前或婚后购房、父母或子女自己购房、是否按揭购房等几类情形的房屋权利归属问题;(三)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共同偿还购房贷款增值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四)夫妻之间房产价值确认和分割应以协商为先,无法达成协议的,可采取竞价取得、评估补偿、拍卖分割等各种方式;(五)离婚时的救济补偿,包含对家庭履行较多义务一方或生活困难方的适当补偿和房屋居住权、所有权的照顾。

  弄清上述几个概念和规定的目的在于: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只是对离婚房产规定作出了原则性描述,以及有限的几类具体情形的归属和分割判定。只有明确了上述分割的大致内容和概念框架,才能对纷繁复杂的各类夫妻各有或共同房产存在形式进行准确分析,同时对后文的分割各环节的合理性和不足分析服务,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第三节 婚姻观及对离婚房产分割的指导意义

  婚姻观,就是指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看法和态度。东方和西方、现代和古代,人们的婚姻观多种多样。这里只讨论两类较为普遍、也容易在社会、法律等各方面引起共鸣、得以印证的两类婚姻观:婚姻契约说和婚姻伦理说。婚姻契约说源自于资产阶级革命对自由、平等的追求,是契约自由的体现。

  随着封建社会的婚姻观念收到批判和诟病,资产阶级强烈要求在双方完全合理、互相平等的基础上缔结婚姻。1791 年的法国宪法就有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而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则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由此,婚姻契约说下适用于民法关于契约的一般规定,婚姻就是两性之间缔结的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要式为基础,对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上述观点都是婚姻契约说的典型观点和体现,在当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与之对应的是婚姻伦理说。伦理说认为婚姻是基于特殊身份的亲属法律关系,虽然以契约形式缔结,但远远超过了契约关系。伦理性是其主要特征,强调无论这种关系的建立、变更、消亡都要遵循婚姻伦理性,夫妻双方是一个共同体,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必须相互扶持、相互尊重,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除了法律,伦理道德也是调整婚姻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处笔者更支持婚姻伦理说。如果简单的将婚姻认为是契约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民法的一般规则或合同法等特殊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婚姻关系也就沦为两个简单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协商基本可以解决多数问题、个别争端也就可以违反约定或侵权责任等思路进行解决,不需要一部单独的法律进行规范。把婚姻上升为伦理道德层面,更体现了对人的关注、对特殊需求的满足以及对平等、互相帮扶、保护弱者等观念的传播与认可。这些理念都是在之后讨论离婚财产分割所要兼顾的内容,同时也是社会道德、公序良俗所提倡的精神。

夫妻财产制度和离婚房产分割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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