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RTP模式探索法律英语教学路径

法律英语论文 2019-10-19 点击:

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国际间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精通外语和法律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需求量激增。然而,当前我国同时精通英语和法律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却相对匮乏。中国法学会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指出,目前,中国共有 23 万名执业律师和 1.8 万多家律师事务所。

  但是,这其中真正能够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律师却寥寥无几。法律英语教学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关键环节,因此探索一条科学高效的法律英语教学路径已然成为各高校培养法律人才的当务之急。但是,反观既有的法律英语教学研究,关注点仍然集中在,对大班教学背景下师资队伍、教材质量,以及一些具体语言的探讨,而真正针对教学方法的研究却比较薄弱,主要停留于个人经验层面。鉴此,我们组成大学生科研训练(SRTP)小组,以法律英语为例,对法律英语教学路径进行新的探索。在老师指导下,利用课余时间,让学生直接对法律英语的理论与实务文献资料进行翻译,力图探索出一套系统、科学的课外实训机制,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提高法律英语教学的实效性。

  一、传统法律英语教学亟需强化课外实训机制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在英美国家被称为“LegalLanguage”,“Language of Law”,从中外名称皆可看出,其落脚点均在语言上,即其是“法律的语言”,其归根结底是一门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①因此,与公共外语相比,它更强调语言的专业性、准确性与精炼性,注重实践应用。由此看来,要想学好法律英语,就必须将法律与英语融会贯通。

  但就各高校法律英语的教学现状来看,依然没有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桎梏。

  (一)传统法律英语教学概况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家逐渐开始注重对大学生法律英语能力的培养,尽管如此,目前各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依旧令人担忧。一方面,至今为止,教育部都没有出台一套统一明确的有关法律英语的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从而导致各高校对于法律英语课程设置缺乏热情,一些高校甚至没有相关的课程安排。

  即使设置了此课程,也多为选修课,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也不像专业课那样严格,难免会使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积极性受挫。

  另一方面,法律英语是法学院系教学计划中所列出的课程,但因其性质是专业英语,所以仍属于语言教学,因此,该课程的讲授应当遵循语言教学的规律。②可是当前很多高校的法律英语教学方法过于落后,无法满足当今社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培养要求。主要体现在 :首先,依旧沿袭传统的“老师讲,学生记”的授课模式,过于强调老师的作用,使学生长期处于被动地位,忽视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其次,教学内容仅局限于书本,浅尝辄止,无法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最后,高校所开设的“法律英语”课程中 , 教学手段依然停留在传统教学基础上 , 基本上是以法律英语文本阅读为主 , 而且是以介绍英美法常识的文本阅读为主 , 最多也就是在阅读的过程中结合课文输入一些英语语言知识 , 缺乏系统性的听、说、读、写、译的全面训练和培养。

  (二)专业英语传统教学的两大难题

  1. 大班教学,标高难以把握

  在传统的大班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外语水平参差不齐,老师很难全面把握,确定统一的教学标准。为了照顾英语基础较差的同学,老师要么降低授课难度,要么因语言障碍而减缓授课进度。同样的一篇外文文献,英语基础好的同学也许会觉得很简单,但对于英语基础差的同学,理解可能都成问题,更不要说深入学习了。如此一来,二者的积极性必然都会大打折扣,尤其是一些理论性较强的学术文献。比如,我们实训中所采用的素材--“Teaching Law Students How toBecome Metacognitive Thinkers(”《将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成有元认知的思考者》),文章中的词汇、涉及的知识点都有一定的难度,理解起来也十分吃力,这样的一篇文章若在大班背景下进行教学,效果可想而知。无法确定统一的教学标准,无疑会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甚至会迫使某些本科专业停止对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而以学生自学为主。

  2. 课时有限,课外实训环节薄弱

  根据《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规定的最低标准,即教学时数为每周至少 2 学时 , 且规定了该课程的课内外学习时数的比例不低于 1 :2 这一要求。因此,现在大部分高校往往采用最低标准来进行法律英语的设置,有的甚至远低于这个标准。④法律英语中有大量的专业词汇、专业语法和习惯用语等,对语言表达的精准性有着十分严苛的要求,即使每周 2 个学时,也不见得能够达到学好法律英语的目的。所以,必须要用课外时间来弥补课时有限的局限性。

  课外实训机制作为法律英语教学当中的重要环节,在某种意义上,其重要性甚至超过课堂教学。课堂教学注重的是对知识的学习,而课外实训更强调对知识的应用。现有研究和探索主要集中在课堂教学方面,对于学生课外的实训过程重视不够,学习与实践不能齐头并进,从而导致法律英语教学的整体效果大打折扣。

  (三)SRTP模式下课外实训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课外实训机制即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外国专业文献翻译,并由老师进行相关指导,以此形成的一整套科学的课外实训方案。它是建立在“学生自主学习,老师精心引导,整合课内外资源而以课外实训为中心”的一种专业英语教学模式。同时,与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SRTP)完美结合,将科研与语言学习统一,以文献翻译为基本手段,以研究问题为中心,实现科研水平与语言能力的双提升。

  鉴于我国目前各高校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情况,课外实训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十分必要。首先,课外实训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当前法律英语无统一教学大纲,课时安排不合理的不足。特别是课堂时间有限,因此必须通过学生自主学习来强化教学效果 ;其次,课外实训因其独特的个别化与针对性的开展形式,能够切实实现因材施教,帮助部分有语言天赋的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最后,课外实训机制还可以丰富学生的知识储备、拓宽视野。课堂教学往往只局限于书本教材,但在实训过程中,翻译材料的选择是相对自由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材,也可以由老师推荐,无论是哪种方式,学到的知识都远超过课堂讲授的内容。

  课外实训机制并非空中楼阁、可望不可及,它巧妙地与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相适应,极具可行性。其一,课外实训机制符合国家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理念,司法部早在 1999 年就提出了“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 外向型法律人才”的办学理念 ;教育部也在 2011 年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计划中强调 :中国当前急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强化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形势,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 ;其二,课外实训机制以兴趣为基础,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展开,不同课堂教学只限于固定的时间,因此连续性和持久性比较强,能够使学生一直处于法律英语的学习氛围中,提高学习效率,这同时也是课外实训的一大优点;其三,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在大一、大二阶段,14 门主干课程大部分已经修完,知识体系也基本构建,而且大多数同学都已经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除了一些专业词汇,阅读一般的专业外语文献已不成问题。只要具备了这样的专业基础和语言基础,就可以开始进行一些简单的翻译实训,随着经验的积累,再逐渐加深难度,循序渐进。

  二、专业英语课外实训机制的关键环节

  (一)科学确定实训目标

  为了科学确定课外实训目标,我们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其一,兴趣先导。激发学生学习法律英语的积极性,弥补现存教学模式的不足 ;其二,因材施教。让学生能够翻译实际法律英语文献,有选择性地针对少数英语基础好、综合能力强、且有志于从事涉外法律实务的学生进行“精英教育”;⑤其三,标高合理。在本科生当中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地阅读翻译专业资料、外语写作、在专业领域进行口语交流的有一定特长的人才。本科生毕业以后不可能马上成为一名专业涉外律师,但是至少要在学习法律英语后具备成为这种人才的基本素质 ;其四,循序渐进。尤其是在翻译材料选择上,基本遵循“中国人谈中国法制,外国人谈中国法制,外国人谈外国法制”由易到难的原则。

  (二)精心遴选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一般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者专业四级 ;其次要求培养对象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例如,法律英语课外实训机制培养对象的选择,对于非法学学生最好具有法学第二专业的知识背景,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有助于学生对实训素材的深入理解和把握。

  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把非法学其它专业的同学排除在外,即使没有法学知识背景,只要对法律英语感兴趣,有一定英语基础,同样可以参与课外实训机制的训练,这凸显了项目自主性、探索性学习的特点。但这就需要同学付出更多努力,仔细阅读、理解老师推荐的实训素材,主动查阅与实训相关的基础性中文文献,弥补自己法律知识方面的不足,真正实现“以译促学(法学)”的目标。由于我们采取的是小组实训方式,面对不同专业和语言基础的同学,老师可以根据学生自身水平高低将其分组,有助于老师把握组员的整体标高,方便课外实训的顺利开展。

  (三)周密组织实训程序

  目前探索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就法律英语而言,第一种是“兴趣小组”模式,也是我们探索实训机制的最初形式。该模式依托学生社团,面向全校组织一批有专业背景与兴趣的学生,组成“法律英语兴趣翻译实训小组”.本文所涉的学生科研小组的多数成员之前都曾参与其中,为本科研项目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二种模式是有针对性地开设选修课,常规授课之余,重点对同学们实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疑问进行指导,有效地将课堂和课外紧密结合起来。实际上,这可以看作是对以课堂教学为主的传统专业外语教学的一种优化探索。第三种形式是通过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组建“学生科研训练(SRTP)小组”,它是一种介于前两种模式之间的新型学习模式,也是本文介绍的重点。这种学习模式将老师指导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同时又将实训与科研统一。

  (四)学习、科创双反思

  实训学习反思一方面是指对所翻译外语文献内容的思考,进一步深化学生对文献的理解,并对文中的词汇、知识点等进行积累 ;另一方面也是指对 SRTP模式下课外实训机制本身的反思总结,回归到对专业外语学习方法的探究,之后将总结的经验再次应用于实践,如此反复,真正做到“做中学,学中做”,有望探索出一条能够真正有效地培养部分学生法律英语能力的可行路径。实训的科创反思主要试图引导学生对语言材料所涉及的法学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这种做法实际上借鉴了研究生培养中的“科研助手”模式。

  三、课外实训SRTP模式的运作及初步经验

  经过将近一年对 SRTP 模式的研究与探索,笔者所指导的学生科创小组已经累计翻译外语专业文献 20余万字,内容涉及美国法学教育、元认知、拉美国家司法改革、社区矫正、警察审讯规范化等方面,在拓展知识面的同时,也逐渐深化了学生对法律英语课外实训的认识,并提炼出初步的实践经验,具体如下 :

  (一)发挥小组优势,合理安排前期工作

  实训前期主要包括选材和任务分配。在选材方面,目前是以学术性材料为主。因为实训首先应以学生的兴趣为基准,遵循难度适中、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进学生自主学习。除此之外,我们目前正处于前期的探索阶段,先熟悉一些与课内学习相关但具有一定拓展性的理论素材,便于学生扎实基础。这一阶段采用的主要是“外国学者论中国法制”的材料,既立足本国国情,便于理解,又有助于实践教学内容的更新。实训刚刚起步时,我们翻译的就主要是这方面的文章,例如“Walking on TwoLegsinChineseLawSchools':AChinese/U.S.Programin Experiential Legal Education”(《用两条腿走路的中国法学院 :中美关于法律经验教学的一个项目》)⑥,“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inanUncertainProfession:Legal Ethics in China”(《不稳定职业中的责任感 :中国的法律伦理》)⑦“,LegalEducationReforminTaiwan:Are Japan and Korea the Models?”(》《台湾的法律教育改革 :师法日韩?》)。⑧这样的材料比较贴近我们的生活,既符合我们刚开始时翻译能力欠佳的现状,又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我国当前的法制现状。在实训后期,我们会逐步纳入法律实务中的一些文本素材,进而强化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

  任务分配主要由组长综合组员能力、文献特征等因素酌情安排。由于 SRTP 学习模式采用的是小组实训方式,组员限定在 5 至 6 人之间,因此,即使是一篇上万字的专业文献,每个人的任务量也都不会很重。

  而且这种组织方式极易激发组员之间的竞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保障了翻译效率。但经过几次实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 :小组实训模式效率虽高,但每个学生翻译的毕竟只是文章的一部分,想要全面把握全文,难免会有困难。因此在之后的实训中,针对这一不足,组长会尽可能地保证每位同学翻译部分的相对完整性,方便同学对自己翻译部分的理解。除此之外,我们还逐渐发现每次分配任务由统稿和一审的同学负责文章的开始部分,更有利于一审同学对文章的整体把握,修改起来比较方便,修改的初稿质量也会更高。

  (二)学习、科研双管齐下

  法学英语的语言特点与普通英语无论在词汇、语法还是语篇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 法律不仅要求语言要有高度的精确性、严密的科学性 , 它同时还需要语言的抽象性。因此,法学英语较难掌握。⑨从目前的实训情况来看,针对这一挑战,实训已经取得了初步战果。

  1. 专业词汇的积累

  海量的专业术语无疑是法律英语的一大特征,同时也是学习的一大难点。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律对语言精准性的要求十分苛刻。因此,如何准确地理解并记忆,是学习法律英语所必须攻破的一道防线。

  概而言之,翻译实训对专业词汇的学习分“两步走”:第一步,准确理解与初步记忆。我们翻译的每篇文献字数都在万字以上,针对某一法律问题的分析,专业词汇的重复率总会很高,在反复的翻译过程中,这些高频复现词汇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第二步,强化记忆。每篇文献定稿之后,学生都要写翻译总结,搜集文章中的专业词汇,定期巩固复习。学习法律英语贵在专并持之以恒,语言的水平与重复的频次是成正比的。⑩与课堂浮光掠影式教学相比,实训中专业词汇“两步走”的记忆方式省时省力,实训的同时就完成了对专业词汇的积累,效果事半功倍。

  2. 疑难文句的突破

  专业英语毕竟不同于日常交流的英语,多数句子结构复杂,宾语和定语较多,理解起来十分吃力。实训初期,对于这类句子,需要学生标注出来,提交初稿时向老师请教。慢慢地学生会按照老师的提示,结合文章的语境,将长句分解为短句,再逐一翻译,最后将短句综合成完整的长句,实现精准的理解。而且,每个人都会逐步形成自己的一套翻译经验。而这在大班教学中是根本无法实现的,老师不可能了解每个同学的薄弱点,对学生进行个别单句指导也不现实。而本课外实训精英式的教学方式可以让这些问题迎刃而解。

  3. 学习内容的拓展

  对于即将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讲,课堂知识只是冰山一角,远远达不到就业需求的标准。因此,学生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扩大自己的知识储备。翻译实训就是一个绝佳的机会,不仅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地道的国外法律文献,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和法律问题也可能是学生闻所未闻的,学生就可以以此为契机,查找资料填补知识空白,拓展与强化自己的兴趣。显然,在大数据时代,这种开放式、拓展性学习的引导已经成为专业与语言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

  4. 学习方法的探索

  作为一个教学实践研究项目,SRTP 模式下的“法律英语课外实训机制”是以实训过程为基本研究对象,对法律英语学习方法的一种研究。在翻译实训的选材方面,除专业学术文献之外,往往还涉及教育学的内容,有利于活跃学生的思维,引导探索新的学习方法。例如,学生曾经翻译的一篇关于“元认知”的文章“:TeachingLawStudentsHowtoBecomeMetacognitiveThinkers”(《将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成有元认知的思考者》),主要是关于在学习过程中,对认知活动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调节的研究。文章的翻译有助于引导学生思考应该如何将法学学习与元认知培养结合等一系列问题,使学生在掌握语言技能的同时,促进学生对法学学习方法的掌握并强化其运用方法的意识。

  (三)实训机制的优化

  实训后期主要包括统稿、审查和反思。统稿模式主要有两种,如表一所示,实训之初,主要采用的是三审制,即从小组中选出比较优秀的同学,轮流统稿一审,然后组长二审,最后由老师三审,发给组长修改并最终定稿。但是,我们渐渐发现这样的审查方式虽然有利于文章翻译更加准确,但效率却很低,甚至会影响一审同学修改文章的积极性,而且由组长统一修改,也不利于其他同学及时认识自己错误并修改。

  于是我们最后决定采用二审制,即一审的同学修改之后直接由老师二审,老师发回需要修改的,由组长分发给组员各自修改,一审同学统稿后再发给老师审查定稿,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有助于每个同学翻译能力的提升。定稿之后,学生需要结合定稿对本次实训进行总结,具体涉及专业词汇、翻译技巧、文章把握等方面。

  组长还应按期组织开展小组讨论,内容可以涉及实训的各个方面,讨论形式最好是用外语,交流学习的同时又能锻炼学生的口语能力。英语基础好的同学,还可以尝试中英文互译,将定稿翻译成英语,再与原文进行对照,进一步强化自己的翻译能力。下一阶段我们就将强化这方面的实训。

  结语:不足与困惑

  在科研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我们收获颇丰,总结了很多实践经验,但同时也发现课外实训机制本身所存在的一些不足。比如,在实训对象适用方面,当前实训机制适用的是具备一定法律基础和英语基础的中等偏上的同学,对于其他基础较薄弱的同学,实训机制的开展显然有些不切实际。因此,如何扩大课外实训机制对象范围,又能保证实训质量,依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在实训过程中,如何才能克服小组翻译模式中,每个同学因只翻译文章的一部分,而影响对全文把握的障碍?课外实训机制以翻译文献为主,同时也应当加强听、说等方面的训练。而在学生和老师的时间、精力都有限的情况下,课外实训作为“公益项目”并未纳入课程计划与师生考评体系,可推广性客观上存在一定障碍。又如,尽管我们有小组讨论的形式,可仅此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进一步探索综合提高法律英语的更多方法。尽管如此,既有探索所取得的成绩有理由让我们坚信,此模式在法律英语教学方面极具发展潜力,而我们也将坚持探索并力求在优化完善的同时,取得更大的成效。

基于SRTP模式探索法律英语教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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