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凯恩斯政府干预思想诞生以来,自由的市场经济梦想已经无法回到亚当·斯密时代的“自由放任”初衷。而政府干预是否应该,干预应到什么程度,以及干预能否有效也成为了凯恩斯经济学诞生以来主流经济学界的最大争论点之一。一方面,市场有效性假说的弱成立使得在完美假设条件下的经济理论在实践中其实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政府干预有它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另一方面,人类历史只是从自由放任引起的灾难和危机发展到了政府干预和监控下引起的灾难和危机而已。金融危机的形式在改变,但它的实质和最后严重的后果没有改变。在这样一场持续时间长久,涉及学派广泛的争论中,哈耶克无疑是其中为自由主义摇旗呐喊,着书力作的先驱和最强音。
一、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
哈耶克要论述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的不合理性,同时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自由主义的正确性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自由主义为什么适合人类这个核心的问题。那么对于下定一个自由主义的确切含义,以及剖析自由主义的核心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他指出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思考其关于个人主义的概念,以及我们传统的宣传对于个人主义的错误认识,两者之间的偏离造成了几十年来我们对于个人主义的偏见。其实如果回望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对于个人主义的盲目恐惧和排斥是有深深的文化渊源的。
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的是忠君报国,每一个人在宇宙中都是有特定的阶级,特点身份和位置的,个人努力所能达到,而且所应该达到的也只是使自己扮演好这个角色,而不是去超越它,改变它,甚至跳升到另一个层级上去,那样做便会沦为不忠,叛逆,这是万万担不起的大罪。
正如《论语》所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政之道在此,违反了就是冒大不韪了。从这个逻辑点出发,一切形式的个人主义思想都是危险的,因为个人主义在哈耶克看来不是所谓的随时为自己着想,而是一种个人自己选择自己决定的人格权利。这一定义从最根本的层面上明确了个人主义的正确含义。这与我们一直以来接受的个人主义是自私自利,将动物自保性与人类本性混为一谈的教育是完全不同的。然而,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即使我们明确了个人主义的正确含义,那么我们是否就有资格在这样一个文化根基和政治大环境中追求个人选择的权利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正如本段开头所述,如果要维护个人选择的权利,尊重个人奋斗的可能性,那么整个社会秩序就会脱离应该的为政之道,这是不被任何统治者允许的。
恰恰相反集体主义在原则上是追求一种以个人社会性取代动物自保性,从而在更广泛层面上达到本质的平等,那么在哈耶克看来这样一种思想最终产生的效果只能是好心办了坏事。他认为社会主义本身的概念就处于一种混乱之中,“它可能意味着,而且常常被用来说明的,仅仅是社会正义更大程度上的平等和保障等理想,这些理想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在这样一种概念不清的思想领导之下,社会主义必然会创造出一种“计划经济”体制,因为混乱的政治思想需要一种形式上的有序性来维持。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家的才智和规划会被统一的中央计划所代替,最终达到集体利益最大化。这种思想恰恰也是当时欧洲大陆弥漫着的一种主流政治和经济思想,在那样一个环境下,哈耶克需要让所有醉心于“福利国家”的民众和所谓专家明白这样一种排斥竞争的制度是多么可怕。因而他书中进一步论述到,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竞争,这是一种对个人的否定,也是一种对效率的损害。因此,我们需要思考,集体主义在当前是应当作为一种奉献精神来警示激励自己,还是作为一种政治迷信去疯狂崇拜?如果这个问题不把握好,那么我们的个性就会被抹杀,个人创造力的缺失将会是一个国家在这个“知本主义”世界里最大的损失。
二、计划与法治
哈耶克自由主义经济观中另一个能够激起人们强烈共鸣的便是,他关于何为法治以及法治真正实现的条件的论述。在具体评价哈耶克的论点之前我们应该先来审视我国的法治现状。当然,在这之前我们首先应该明确“法治”与“法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法治,即为依法治国,唯以法为准绳为一个社会限定一些基本的原则;而法制,则只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已。一个国家若要实现法治,则必以具备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但是一个具备法律制度的国家则未必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这从古今中外的历史中我们都可以找到两方面的例证。那些南美军人政治国家也有法制,但独裁政府绝没有丝毫推行法治的意图,而英美法系国家虽以判例为准,较少成文法,但却法治井然。本文这一论述想要表明的即是,一个国家是否符合法治国家的标准是不能单凭借其法律制度的完备性来判断的。我国在经过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后,现在已基本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成文法体系,但是距离法治国家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制度上、传统上、习惯上的束缚太多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现实中依法办事的难度仍然很大,这不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氛围有关,而且也与我们对于法治认识的偏差有很大的关系。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是真正理解法治的含义才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所在。因此,在这个改革的关键时刻来看看哈耶克的观点是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哈耶克认为“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这句话是说,法制应该首先给出一些最最基本的原则,政府应该遵循这些先定的原则去行事,而个人则可预见政府的行动,从而作出选择。这是非常原则性的一个观点,也是真正法治应该达到的一点。如果政府在除了限定现有资源可以使用的条件以外,还具有直接分配资源的权利,那么个人的利益将会受到很大的损害,政府也会因为法律有碍于其实现自身的目的而几次三番修改法律,这样的话法治将根本不可能实现。进而言之,只有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当政府充当了一个服务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时,法治才有实现的可能。
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必定要与法治背道而驰。因为在计划经济之下,政府需要为各种目的做出计划,而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各种目的是难以得到统一的,所有人的需要也是难以得到平等重视的,因此政府必须将不同的人们的需要分出尊卑轻重。而最终这样的行政逻辑引向的必然不是法治,而是政府的强制工具强加于人民的一种新的等级差别。关于这样一段抽象的论述,我们很容易就能够联想到前苏联以及我国五六十年代的事例,政府对于经济过度的不合理的干预曾经造成过巨大的损失。赫鲁晓夫在西伯利亚平原的玉米计划便是其中的典型,如果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玉米种植资源的配置一定会流向自然环境适宜的地带,而不会盲目地导致在条件恶劣的西伯利亚平原进行生产玉米的活动。但是当一个由个人意志为准的政府出面把持经济后,什么样荒诞无稽的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三、效率与计划
哈耶克在自由主义的论点上是一个典型的原教旨主义者,他反对一切形式的政府干预,尊崇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这也是他为什么在五十年代后被排挤出主流经济学家行列的原因之一。当今主流经济学虽然在政府干预的程度和范围以及有效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是从根本上说他们都不反对政府的干预,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讲,他们或多或少都承认干预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是有效的。但是哈耶克不认同这一观点,他坚持的是纯正的自由经济。这就必然不被其他经济学家所理解了。哈耶克相信一种混合自由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的经济体制是不会有效率的。其论述最终得出的结论即是一切形式的计划经济只能引向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而“一项维护个人自由的政策是唯一真正进步的政策”.
其实关于计划的无效率这一点我们不需要太多理论上的论证就可以得出结论,从苏联以及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发展来看,计划经济是一项利少而弊多的政策。自由竞争的经济可以引导资源流向收益最高的部门,虽然市场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失灵现象,但是政府无论如何都不能够以计划代替竞争。因此正如前文所述,一个庞大的社会包含着无数个目的,而计划制定者无论是能力还是精力和这些为数众多的目的相比都是极其有限的,因而他们只能从主观上判断哪些目的是对一个社会更为重要的。也就是说在计划的过程中他们潜意识地否定了目的的平等性,而人为给予所有的目的以权重。这些权重在自由经济中应该是由市场给予的。市场通过竞争引导资源达到近似最优(因为有交易成本,信息成本等各种难以免除的现实因素)状态,这一过程之中其实已经为每一个社会目的(不光是经济的,甚至包括社会的,政治的)分配了权重。比如说一样产品供不应求,厂商首先在市场供需矛盾的压力下做出的决策必定是扩大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而不会是在市场需求尚未满足前就投入巨大的资源于改进产品,升级产品之上。但是政府的计划则不然,因为政府的着眼点或许与市场不同,利益出发点也会有偏差,从而导致计划的不合理,从而最终造成无效率。
哈耶克的论点是坚固的,他的思考是周密的,他要阐明的是计划经济和集体主义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性,而不是盲目地,形式上地排除规划和计划。“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需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他并不反对为竞争而做的计划,也就是说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是必要的,那样的政府为竞争提供必要的软件和硬件,并且起着监督的作用,按照一套既定的规则行事。归根到底,哈耶克最核心的论点便是反对一切形式对立于竞争而存在的计划,支持一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由市场经济。这样一种视角,让我们在审视中国乃至整个世界近六十年来的发展变化时拥有很锐利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
【参考文献】
[1]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 艾伯斯坦:哈耶克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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