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概述

硕士论文 2019-10-0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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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概述

  2.1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定义

  2.1.1 商业银行定义

  商业银行是最早被英国使用的概念,特指将众多专业经营吸收企业短期闲散流动资金,发放企业短期周转性、自偿性贷款为主的同类型银行[21].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被定义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清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同时,该法还规定,商业银行还可以代理发行、承销和兑付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同业拆借和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范畴是除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均为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以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为代表的多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代表的众多地方性银行。

  1999 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商业银行定义为任何提供活期存款以及企业贷款的机构[22].美国的商业银行主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开办各类金融业务,或与各类金融公司联营。除提供存款以及企业贷款外, 商业银行还可以从事证券、保险等多种类金融服务。

  2.1.2 投资银行定义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我国投资银行主要是来源于美国的称谓,在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Merchant Bank ),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Security Firm)。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学术界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界定。其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定义和广义内涵业务差别较大,美国著名金融学家罗伯特·库恩(RobertKuhn)所著的《投资银行学》中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是目前引用率最高,最具权威的定义。主要是指从事证券发行、承销及交易、项目融资、投资顾问、基金管理、兼并与收购、衍生金融、投资分析、风险投资等业务的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将其分为获利性业务和支援性业务两种盈利型业务。

  投资银行的类型可分为四类包括专业性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兼营的投资银行、全能银行直营的投资银行及大型跨国公司的财务公司。我国的投资银行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全国性投资银行、地方性投资银行及民营性投资银行三种类型。

  2.2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与联系

  2.2.1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都是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都承担了资金盈余方与资金需求方的信息与资金搭桥对接职能。但在履行金融中介功能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也在业务种类、融资体系、利润来源、风险理念方面则存在明显的区别,如表 2-1 所示。

  其一是从业务种类角度,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包括三类,即资产类业务、负债类业务和中间业务。最核心的是负债类的存款业务。商业银行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

  投资银行既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还包括风险投资、项目咨询及融资、资产证券化及金融工具创新等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是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

  其二是从融资体系角度,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介入的金融市场不同。商业银行金融中介功能主要体现在货币市场上或信贷市场上,投资银行金融中介功能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上。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充当中介人的角色,不参与也不承担投资这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商业银行在融资市场的双重身份是兼具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资金存款人和贷款人均与商业银行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相互间不直接形成权力和义务关系。商业银行是间接融资中介;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中间。

  其三是从利润来源角度,投资银行的利润来源是佣金收入,商业银行利润来源主要是利差收入。投资银行的利润来源包括三部分:承销企业债券及股票、证券交易获取的手续费;投资收益;多种金融衍生工具形成的利息收入。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主要包括利差收入、中间业务和表外收入。

  其四从风险理念角度,投资银行强调稳健与开拓并重,商业银行强调稳健与安全并重。

  2.2.2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联系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两大参与主体,在客户主体、业务体系上都存在许多交叉及相似之处。

  其一是两者都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采取何种模式都是由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的根据宏观经济的需求、金融市场的发展规律等综合因素通过法律、政策指引实现的。

  其二是两者对面对共同的客户主体,拥有共同的融资客户和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资金均来源于客户存款,在所面对的客户方面也多有交叉。同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充当融资中介机构,履行较为相近的职能,作为融资桥梁在资金盈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构筑通道,在客户的不同阶段的发展时期、差异化发展目标下满足客户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客户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目标、融资能力、融资担保工具等因素来确定融资中介机构。

  其三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既存在业务合作也存在业务竞争。在我国商业银行常为投资银行代销其开发的理财产品,受理其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新股发行验资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投资银行也是商业银行直接服务对象,包括直接对投资银行提供信贷资金,将投资银行间接引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与国债回购市场等业务。同时,两者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在项目融资、资产管理、顾问服务等方面也进行着广泛的合作与竞争。

  2.3 国外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模式分析

  2.3.1 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的简单定义是既能提供短期银行信贷和中介服务,也能开展长期资本业务包括债券承销和股票投资等业务的银行。全能银行可以使用一个法人主体进行证券、保险业务;全能银行通常还拥有控制非金融机构的能力,附属的非金融机构也较多。德国是全能银行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全能银行不仅具有货币发行职能外,还允许其全能银行从事的所有领域的金融业务,既包括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支付交易结算;也包括投资银行的证券发行、租赁、担保等。所服务的客户覆盖了社会各个部门。全能银行的业务优势在于:一是对全部业务的控制力较强,可以实现资源共享。

  业务部门直接衔接紧密,相互支援。全能银行作为一个机构整体,各业务部门作为内部附属机构,业务可以紧密衔接,信息等系统资源能够在各业务部门之间高效、快速的流动和充分利用,可以与将混业经营效益最大化。二是整体效率高,单位业务成本相对较低,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一客户可以在全能银行办理存款、贷款、证券、保险业务的各项业务,配套服务多,各业务部门同时可以共享客户的全部信息,既降低了客户营销、信息收集、综合管控等多项成本支出,又使综合配套服务多项业务受益,实现银行整体利润率的提升。三是有利于行业的金融创新。综合经营权能够使内部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客户的综合性需求,集思广益、交叉研究、联动业务、创新服务,设计最优的产品服务组合,从而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全能银行也存在一定的业务弊端:一是系统性风险较大,不利于金融安全网的构筑。全能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需要对全部业务的损失进行补偿,综合业务容易诱发和积累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银行自身治理机制、外部市场环境、监管政策及效率提出要求较高。二是对银行管理能力要求较高。在全能银行系统内,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都融入在一个法人主体内,有时很难进行清晰的区分,各部门为自身利益而留置客户信息,容易引发部门之间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全能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利于业务的拓展导致市场资源配置浪费的情况。

  2.3.2 银行控股公司模式

  银行控股公司经营金融业务的模式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银行作为控股公司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投资银行业务是通过所控股的各独立法人机构进行;二是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拓展证券、保险等业务领域;三是不能持有公司类客户的股票,不能享有其经营管理的决策权。这种模式下各业务主体作为二级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决策权,也使业务呈现出财务主体多元化、决策主体多层次化以及投资领域多元化的“三化”特点。以英国的银行最为典型,如图 2-1 所示。

  规模经济、信息优势是这种模式主要优势,另一方面从制度上进行部分革新,有利于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通过“公司分离”形式以避免风险放大,传播到商业银行。这种模式在一定情况下就显示出了业务优势:第一,根据监管要求银行只能通过控股子公司来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因此当子公司运行良好的时候可以通过利润分成而增加母公司的收益;当子公司处于困境的时候,商业银行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也可以放弃救助,银行的损失可以投资额为参考进行控制。第二,监管者选择这种结构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各保险子公司和证券子公司作为单独利益主体降低合谋摄取消费者利益情况发生。第三,便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度。采取这种模式降低了业务磨合成本,又对于那些长期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来说,不会从根本上打破旧有制度,也相应降低了制度转换成本。这种模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集团整体收益最大化但是,母子公司之间是否能真正实现“公司分离”、风险分离也是这一模式的弊端:首先是银行作为母公司,出于集团整体利益考虑在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也会主动承担救助责任,但这种救助行为也可能会给母公司带来投资损失;其次是子公司若发生破产,其带来的信誉风险会立刻传导至母公司,为母公司带来声誉风险,因为客户会将银行和子公司因为有相同的管理者而视为一体。

  2.3.3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根据 1999 年由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共有三层含义:一是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二是各子公司完全或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提供金融服务;三是各子公司在经营和法律上相对独立。如图 2-2 所示。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所属关系清晰、组织结构性强、服务主体统一。主要通过采取多层次的组织结构,控股公司重视总体绩效,负责集团整体的战略决策和长期的发展规划,通常各子公司具用一定经营权。集团公司常利用集团资本的调度来调整集团在各个金融行业中的利益分配,从而使该模式能头体系很好的协调效应,形成该领域业务最大的竞争力;二是集团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便于发挥业务的专业化与多样化。各金融机构通过各自的专业化业务体系及共享的信息,在集团内实现客户网络、资信、营销能力、产品组合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不断创新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不断降低集团经营成本;三是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合并报表的方式,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24].

  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弊端:组织结构层级较多,管理成本较高。各层级及机构之间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在协调组织关系、调整战略方向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集团内部在沟通业务、整合机构和人事时磨合成本与其他模式相比较高,监管当局对集团化经营的监管难度加大,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措施制定及监管效率的评价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3.4 三种模式的对比分析

  通过对全能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三种混业经营模式的对比分析,显示出在不同的市场经济环境、不同的金融体系及不同的监管政策下,混业经营模式具有不同的适用性,同时各种模式在整合资源、渗透业务、综合业务金融风险防范、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关联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如表 2-2 所示。

  2.4 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模式分析

  2.4.1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20 世纪 90 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压力及对金融创新的需求不断增加,综合经营的要求已成为我国适应金融体系发展的必然结果。金融控股公司是根据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在严格的分业经营法律框架下,成为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选择模式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仍是分业经营,由“三会”进行分业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协调;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在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部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效率。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金融控股公司能够适应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及监管要求,是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较为适合的模式选择。2002 年 8 月,以中信集团成立中信控股公司为标志,金融控股公司出具雏形。中信集团是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租赁等门类齐全的金融业务体系。中信集团授权中信控股公司对所属的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国际控股、信诚人寿保险、中信期货、中信基金等金融机构行使经营管理权。

  2.4.2 银行控股公司模式

  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国国有商业主要采取的业务模式,由商业银行独资或注资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使其成为银行控股或参股的子公司,我国四大行目前均采用此种模式。由于在境外部分地区允许进行综合经营的规定,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先后在香港设立证券投行类全资子公司,其目的就是利用香港与内地的近地资源及其成熟的资本市场体制,在香港开展上市保荐与承销、企业收购兼并及重组、已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管理、证券经纪、市场研究、增发配售等全方位的投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升客户的忠诚度、积累投行业务经验,为未来内地商业银行全面的涉足投行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及客户准备。银行系投行子公司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中国银行起步最早,已在多个金融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投行服务,以国际化投资银行体系为标准逐步完善自身的业务构架。另外,这些商业银行也在境外设立从事投行业务的子公司,在各区域监管政策下合理适度开展国内的投行业务,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境内外联动的投资银行业务。此外,这些商业银行的境外公司还通过在大陆与企业联合成立商业银行的附属公司进入内地金融市场,如持有综合类牌照券商由中银国际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 5 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近年来,境内外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联动业务日益增多,业务范围覆盖广泛,一个企业成长的几乎所有环节从 Pre IPO 直接投资业务,境内外 IPO 上市,再到买壳、并购、重组、再融资等的财务顾问等主要投行核心业务几乎都可以覆盖。目前我国五大行基本都形成了自己的银行控股公司模式架构。图表 2-3 所示。

  2.4.3 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是在总行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由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经营并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信息咨询类,项目融资,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承销等业务,在全国各一级分行设立对口的业务部门,负责各地区的投资银行业务。目前,工行、中行、农行、招行这少数几家设立投资银行部门的银行,既有银行控股的投资银行附属子公司又成立事业部的商业银行,近两年境内外开展的业务联动越来越多,投资银行业务规模发展也较快。目前,商业银行在我国监管体系内从事的投行产品十余种之多,目前主要有顾问类业务包括财务顾问、发债顾问、信息服务、项目融资顾问;融资类包括资产证券化、银团贷款、并购重组;及承销类业务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品种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25].如表 2-4 所示。

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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