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执行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硕士论文 2019-10-13 点击: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婚姻法探望权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第一章】: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的基本机理     【第二章】:探望权执行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第三章】:国外探望权执行制度比较     【第四章】:完善探望权强制执行制度几点构想     【第五章】:我国未成年探望权实施现状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第二章】如下:


  第2章探望权执行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2.1探望权执行困境

  2.1.1探望权内容细化程度难把握

  关于探望权内容的判决对于法官而言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内容过于笼统,仅裁定“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对具体的探望方式、探望次数、探望时间和地点等不作出明确规定,则容易造成后期执行的困难,法官找不到执行标准,无法依据执行内容量化执行,因此就无从开始执行或难以认定执行终结。被执行人也会以此为借口拒绝执行。另一方面,如果判决过于细致,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会导致无法丝毫不差的按判决细节执行,如果当事人之间在执行细节方面难以协调变更,则又将经过新一轮的司法裁判寻求变更,反复占用司法资源。因此,审理法官在前期对探望权内容的判决把握直接影响到后期执行法官的执行力度。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难以一一区别对待,很多地方法院对此判决采用较为笼统的方式,如规定“父或母享有探望权,准许每月探望一次或二次”等,这种较为笼统的判决,往往也是凸显了法官的无奈,毕竟在执行阶段,“笼统难,计较细节更难”.

  2.1.2被执行人或其亲属不予协助

  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其原因在于另一方对于探望行为的阻烧和干扰。这其中既可能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的阻碍,也可能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的阻碍。对于被执行人的阻碍来说,法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要求被执行人配合协助探望,但对于类似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案外第三人的阻碍,法官执行时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除了劝说教育做思想工作外,在其他手段的选择上往往捉襟见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其亲属往往采用藏匿子女、转学搬家,更换子女姓名,甚至一些“软对抗”的方式抗拒执行,致使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子女情况进行摸查了解,大大提高了执行成本。

  2.1.3被探望者拒绝探望

  被探望子女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是小于10岁的子女,无法准确表达其内心真实的意思感受。因此,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拒绝探望行为,往往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一种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或其亲属唆使或威胁子女,要求其主动拒绝另一方的探望;二是未成年子女真实的拒绝意思表示。对于不到10岁的子女的拒绝表示,由于其未到能真实表达内心意思的年龄,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官往往不予考虑;对于大于10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由于其心智、思维、认知能力等都达到了一定成熟状态,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所以执行法官往往会考虑子女的感受。虽然这种拒绝往往源于直接抚养方对子女与另一方之间关系的离间行为;三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良的行为导致的,包括不良的生活习惯、作风行为等,因可能产生对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危害,所以被拒绝。

  2.1.4执行尺度把握难

  执行尺度的难以把握也是目前探望权执行的重要障碍之一,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执行措施尺度把握难。虽然法院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但是措施不当,会容易加深离婚父母之间的矛盾,构成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危害,这与探望权的执行初衷相违背。二是,探望权实现认定难。即便判决书上规定了探望权的方式、时间,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认定为实现了探望权仍是一个很难把握的弹性问题。有一个案例,执行法官在做通被执行人即孩子父亲的思想工作后,在探视过程中,父亲将3岁的女儿远远地抱着不让其母亲接近,并声称见过女儿的面也就可以算探视过了,这让执行法官哭笑不得,但同时也引出了对于探望权执行程度如何判断的思考。三是,当事人举证难。在探望方指责对方阻碍探望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极力否认,探望方也将很难提供对方不协助的直接证据,法院也难以判断对方是否协助执行。四是,结案时间确定难。探望权案件执行几次算结案?由于探望权本身没有具体的行使时间,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上一次探望权刚刚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又来申请要求行使下一次到期的探望权,造成法院在结案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而明确的结案时间的确定。

  2. 2探望权执行困境原因分析

  2.2.1传统因素的影响

  几千年来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熏陶,使国人对于家庭和婚姻整体和谐美满的观念色彩非常浓重,自古至今,离婚都被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对夫妻都会产生很多不利的影响。从外部因素来说,离婚会使夫妻被套上世俗眼光的道德枷锁,觉得抬不起头,很丢人没面子;从内部因素来说,夫妻感情的破裂,暗示彼此之间的矛盾对立难以消除,由此心生怨恨,甚至老死不愿往来。孩子因此容易被当成无辜的报复工具,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作为对婚姻解体伤害的惩莉。

  2. 2. 2现实因素的影响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往往会组建新的家庭,那么一方行使探望权,可能会对另一方家庭的稳定带来阴影或负面影响。由此,为了能够保证新家庭的和睦稳定,一方往往会拒绝或是想尽办法去阻止对方的探望。

  2.2.3自身因素的制约

  探望权的执行案件是一类非常特殊的案件,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往往又是造成其执行难度的重要因素。首先是执行标的模糊不清。如前所述,探望权具有抽象性,对执行对象不能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不可能强制性的把子女交付给探望方,这也就意味着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有效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是执行内容易长期反复。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探望,这就决定了探望权执行不可能像其他的民事案件执行那样一次执行完毕即结案,其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在次数上具有反复性,反复执行的结果往往造成执法难度的与日俱增。再次是执行时间的特定性。

  探望者大都选择在周末、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对子女进行探望,而这本身也容易与执行人员自身的休息时间相冲突,从而影响执行效果。第四是执行手段匿乏。探望权案件归类于民事纠纷案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涉及金钱、物品或具备物质结果属性的行为,也不能对子女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能通过对被执行人釆取相应的手段,迫使其履行执行义务。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可用的执行手段乏善可陈,说服、训诫等思想工作手段往往效果不佳,罚款、拘留等措施又因担心激化矛盾而不敢大胆使用,其他执行手段又无法律依据,执行过程往往被动无奈。

  2. 2. 4探望权的滥用

  有的探望者为了能够达到满足自己与子女之间的情感需求,违反探视规定,不分时间、地点、方式强行探望孩子,给另一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千扰,也有的探望者在探望时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离间子女和另一方关系等滥用探望权的行为,给子女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威胁。我国法律规定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再行恢复。因此,部分探望者的滥用权利的行为,也是造成执行陷入困境的因素之一。

  2. 2. 5立法不完善

  正如之前所述,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虽然经过了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但是在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上仍然缺乏,在一些实践细节方面规定仍然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对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限制有所扩大,但是结合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这种自由裁量的方式显得可操作意义不强。法院的判决和执行都难以寻求到确切的立法依据,从而影响到探望权的实现。

  2. 2. 6执行社会环境的影响

  《婚姻法(修正案)》第48条规定,对探望权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义务。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对于探望权的法律认识还比较浅显,公众了解不够,一些单位或个人不清楚自己应负有哪些协助义务,或者即便认识到,也由于怕添麻烦而不愿配合协助。再加上相关的执行配套制度和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目前的社会执行环境不够成熟,执行效率比较低下。

  2. 2. 7执行违规成本伸

  目前我国关于探望权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人,仅仅是规定了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手段也不过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部分执行手段,最严重的也莫过于拘留措施。而且由于牵涉人身权利,对于拘留等强制措施还存有慎重使用的顾虑。执行手段的单一和谨慎,让法官面对被执行者的抗拒行为,尤其是“软抗拒”时感觉无计可施,无从下手。一方面没有依从的法律依据来加大对抗拒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给被执行者造成错误的认识导向,认为自身即便违规,法律约束也不能把自己怎么样,违规成本可以接受,从而使被执行者更加有恃无恐,抗拒执行。

  2. 2. 8法官自身素质存疑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自身素质和认知能力问题而导致探望权执行陷入困境的案件已不在少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法律素养、周全考虑,以及在面对拒不执行时所展现出来的工作态度、方式方法以及责任心大小,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案件判决的可操作性,当事人的配合程度,执行的进展状况,甚至案件终结的后续状态。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具体个案具体分析,而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搞一刀切,并经常沿用潜规则(如3岁内子女在双方条件相当情况下,一般判给母方,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有损当事人利益,又给后续难执行埋下伏笔;在执行案件时,面对被执行人员的抗拒,不敢主动采取措施,回避矛盾,怕惹麻烦,推诿敷衍,往往导致案件不了了之。这种做法一方面损害了探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探望权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容易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为探望权利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使探望权利人对法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精神产生质疑,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探望权执行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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