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改变文物原状理论与实践初探

建筑史论文 2019-08-17 点击:

   梁思成分三个方面更为系统地阐释了他的保护理念:1.“我们须对各个时代之古建筑,负保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2.“在设计以前须知道这座建筑物的年代,须知这年代间建筑物的特征;对于这建筑物,如见其有损毁处,须知其原因及其补救方法;须尽我们的理智,应用到这座建筑物本身上去,以求现存构物寿命最大限度的延长”。3.“将今日我们所有对于力学及新材料的知识,尽量地用来,补救孔庙现存建筑在结构上的缺点,而同时在外表上,我们要极力地维持或恢复现存各殿宇建筑初时的形制”。
  可以看出,此时梁思成先生对待古建筑修缮的“现状”和“原状”问题已经给予了相当关注,认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应当建立在前期详细勘察研究的基础之上,以“保存或恢复原状”为原则,同时强调“恢复原状”必须有把握方可实行;赞成在外观“维持或恢复初时形制”的基础上,采用现代方法加强传统木结构的承受能力和耐久性。尽管由于各方面原因,此时学术界在保护理念方面的探索并没有能够完全运用到文物建筑修缮的具体实践当中,但这些初期的探讨,还是成为了新中国成立后文物建筑保护原则提出和确立的重要基础。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原则的提出.文中条款引自1951年罗哲文先生翻译版本.1963年《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绪暂行管理办法)与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哲行条例》中“恢复原状”和“保持现状.表述顺序不同.但内涵相同1949年新中国成立,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全国范围的文物保护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在当时全面学习苏联模式的背景下,文物建筑保护领域同我国其他各行业一样,受到苏联的很大影响。关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苏联在1949年8月8日颁布《属于国家保护下的建筑纪念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原则和目的做了具体说明。《规定》将文物建筑保护工作分为“修复工作”与“修理修复工作”两类。
  其中,修复工作是为“恢复或是重新建立被损坏、歪曲或是变形了的纪念物面貌的一部分或是全部分”,具体又细分为“纪念物的恢复工作和纪念物的重建工作”两种。目的是要“恢复或重新建立纪念物原来的形状,或是恢复其肯定的有科学依据的最早日期的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把它从那些后来添建修改的部分之中解放出来,以复原它原来的面貌”。修理修复工作,是在不改变文物历史、艺术面貌的情况下,“恢复和整理的保存纪念物的现状”。主要工作包括修理屋顶和排水,更换糟朽的古代屋顶和梁架结构,修理一般的门窗,建筑结构加固等。
  苏联关于文物建筑保护工作两方面的规定及其他一些基本原则和理念与梁思成先生早前提出的“修及复原”、“保存或恢复原状”、“维持或恢复初时形制”等保护理念也是基本一致的。因而,苏联这些关于文物建筑保护原则方面的规定也更为广泛地得到国内的接纳,成为我国这一时期相关法规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综合这些经验以及结合我国自身保护工程实践的基础上,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条例》明确提出:“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1963年《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对这一原则进行了再次重申:“在保养维护、抢救、加固以及修理修复工程中,对建筑、石窟寺……都必须根据不同情况贯彻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的原则。”“恢复原状或者保持现状”这一针对文物建筑保护两个层面(恢复原状为最高目标)要求的表述,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物建筑保护原则在法规层面被确立下来。
  梁思成1954年在转轮藏段复原设计审查会议上的发言践探论实初理与这一时期的文物建筑修缮,由于国家经济状况等方面原因,对于能够通过简单加固维持现状的文物建筑,大部分以“保存现状”维持不塌不漏为基本原则。对于残损坍塌严重且本身具有重要价值而不得不进行较大规模修缮的文物建筑,虽然倾向于选择以“恢复原状”为最高目标的保护原则,但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以及当时对于古代建筑历史研究的深入程度,这类修缮大多在实际修缮过程中采取了“只能是认识到哪里就恢复到哪里”.的局部“恢复原状”方式,但对于文物建筑全面“恢复原状”,保护工作者们并没有停止探索。20世纪50年代对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去除“腰檐”的局部“恢复原状”以及70年代对五台南禅寺大殿的全面“恢复原状”即是这一时期以“恢复原状”为最高目标原则的典型文物建筑保护实践工程。
  转轮藏殿位于河北正定隆兴寺内,平面为正方形,立面高二层,歇山顶。中国营造学社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对其进行过勘察,最初被发现时,平座上有腰檐,一层有副阶。对于转轮藏殿的主体梁架部分,在梁思成先生正定调查纪略和刘敦祯先生河北古建筑调查笔记的描述中,基本认定为宋代遗构。而对于平座上层“腰檐”以及一层副阶,刘敦祯先生推断应为后代所加,并参照大同善化寺普贤阁结构特征和年代以及隆兴寺内现存建筑,判断应为清代所加。1953年,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对转轮藏殿再次进行了详细勘察,并制定方案准备修缮。修缮方案的制定,主要基于之前对整体年代的判断,以相近地区同时期实物遗存以及宋《营造法式》,并以“恢复原状”为最高目标。经过1954年专家会议.讨论,转轮藏殿修缮最终将平座上层“腰檐”拆除,而由于“认识不足”和经济等方面原因,对一层副阶以及屋面等部分做了保留。
  .当时到会专家有朱启铃、梁思成、杨廷宝、刘致平、莫宗江、赵正之、陈明达、罗哲文、俞同奎、祁英涛、余鸣谦、杜仙洲等人图 130年代转轮藏殿立面修缮后的转轮藏殿南禅寺大殿位于山西省五台县李家庄,建于唐建中三年(782年),是我国目前已知年代最早的木结构建筑。1953年最初被发现时,由于历代的改动,其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门窗、瓦顶、出檐等部分均被改为晚期做法。20世纪50年代,北京文物整理委员曾针对南禅寺拟定过一个修缮复原方案,但由于各种条件所限,当时只是对南禅寺大殿进行了瓦顶补漏、迁出住户、铺砌围墙等临时修缮维护措施,复原方案并未实行;经过加世纪6。年代两次较大地震后至70年代,南禅寺大殿残损情况日益严重。此时,经过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文物普查以及中国古代建筑史研究的发展,文物建筑保护领域对于对我国早期的建筑形制已有了更多的了解,而经过隆兴寺转轮藏殿、安济桥等多处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保护领域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专项经费的下拨又在资金上提供了保障。针对残损严重,当时全国最重要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南禅寺,保护工作者在“恢复原状或者保持现状”的选择中,最终选择了以文物建筑保护最高目标的“恢复原状”为基本原则,对台明、月台、檐出、椽径、殿顶、脊兽、门窗等各个部分采取了全面“恢复原状”的修缮方式。至1975年,南禅寺大殿修缮工程全部完成。南禅寺大殿修缮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前,以“恢复原状”为最高保护目标,最为重要的一项全面复原工程。
  南禅寺50年代图《来源: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建筑史修缮后的南禅寺正立面三“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提出和确立1982年n月,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文物保护工作经验教训和借鉴国际保护领域的经验的基础上,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改变文物原状”作为中国文物建筑保护的最基本原则在法律层面上被确立了下来。
  对文物建筑保护原则从“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到“不改变文物原状”表述的变化,曾经参与1982年《文物保护法》起草工作的李晓东先生在2007年的回忆文章中提到:“上述规定(1961年暂行条例)中的‘保护现状或者恢复原状’,可解读为:保持现状应是保持建筑物的健康的符合法式规定的现状,不是其他状况;恢复原状应是历史形成的合理的状况。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它们的实质是一样的,现状和原状是联系的统一的,不是截然分开的。因此,后来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律只提原状。尽管相比。世纪60年代《文物保护暂行条例》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中针对文物建筑保护“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原则的两方面要求,“不改变文物原状”的表述更为简洁,但对于“原状”的理解,以及在文物建筑修缮过程中如何做到不改变“原状”,“不改变文物原状”与之前提出的文物建筑保护领域的两层目标的异同等方面,在当时文物建筑保护领域还是造成了一定的困惑。此外,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古代建筑大多都经过后代不同程度改动,对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是要求保护工作将文物建筑复原到始建年代、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还是维持现有状况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对此,祁英涛等人针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含义作了当时详细、明确的阐释。祁英涛在1985年《古建筑维修的原则、程序及技术》一文中提到:“1982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里提出的‘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我们认为与前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维修原则精神是一致的。不改变文物原状,就包括了恢复原状和保存现状.指《文物保护哲行条例》的含义在内。”1986年《当前古建筑维修中的几个问题》中他再次重复并详细地说明了上面的意见:“在维修工作中,具体的说‘不改变文物原状’,其含义与过去所提‘保持现状,恢复原状’的精神是一致的。”“恢复原状,这是做为维修古建筑的最高原则而提出来的。因为只有修建时的原状,才能完美的、正确的说明当时、当地的工程技术、艺术风尚等的真正水平。”同年7月的《不能改变古建筑的原状》一文则对这个“不改变文物原状”做出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说明:“因而我们所说的原状,就包括两种含义:一是现存的原状,一般称为‘现状’,但不是残破不全的状况,而应是健康的面貌;另一种是以主体结构为标准的最初建造时的面貌,一般称为‘原状’。所以过去在一些国家经常提到‘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就是根据上述存在的情况而提出的。1982年公布的文物法,将二者简化统称为原状,故应包括现存的原状和初建时的原状两种情况.罗哲文在古建筑的维修原则以及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问题一文中也曾谈到:“保存现状或者恢复原状,是古建筑修络的一个重要原则,曾被多次写入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修缮办法之中,文物保护法把它概括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于“恢复原状”的问题,杜仙洲在《怎样保护古建筑》一文中提到:“按照最理想的要求,古代木构建筑的修理,恢复原状是最高的要求,保存现状是最低的要求。但保存现状也并非是消极手段,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一座重要古建筑的历史情况,尚未完全考察清楚之前,采取‘保存现状’的维修方式,往往能为日后的恢复原状创造许多有利条件。”川这些关于“原状”的讨论和阐释在文化部1986年颁布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中得到了一定的反映。《管理办法》在第三条,对“不改变文物原状”做出了明确的阐释:“‘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络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的原则.可见,最初在1982年((文物保护法》中将文物建筑保护原则表述为“不改变文物原状”,其内涵与20世纪60年代“恢复原状或者保持现状”并无本质不同。
  不物状改文原变探理论践实初与四对历史信息、历史价值的关注182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以及全球化的影响,国际交流不断深人,国外的各种文化观念传人中国。1986年《世界建筑》杂志第3期专刊重点介绍国际上文物建筑保护经验,并介绍刊载了由陈志华先生翻译的《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即《威尼斯宪章》)这一国际保护领域的重要文件。《威尼斯宪章》中对依附于文物建筑物质实体的“历史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核心思想以及“保持现状”、“可识别”和“最小干预”原则逐渐引起保护界的关注,对于“不改变文物原状”的理解和探讨又一次成为保护界关注的焦点。
  1992年12月,国家文物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全国文物建筑保护维修理论研讨会,针对文物建筑修缮理论的最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会议讨论的焦点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不改变文物原状”应如何理解(“什么是文物的原状”、“如何为改变文物的原状”)以及对“恢复原状”还是“保存现状”的探讨。这次会议上,罗哲文和陈志华先生分别介绍了我国文物建筑保护40年来的经验和西方国家的保护理念。在会议的讨论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原状就是现状,就是将它确定为文物时的状况。不改变原状就是不改变现状。如一座唐代建筑保存到今天不知修过多少回,肯定与唐代原状不同。我们今天修,就是要按照现存状况去修,而不能再改回到唐代的状况去”,“保护文物应该是保护它的全部历史信息,任何一点的改变都会失掉它的一部分信息”。
  这些探讨,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文物建筑保护领域对自身保护工作的反思,特别是如何在国际保护原则的参照下,建立适合中国自身文物建筑特点的保护理念和保护体系,逐渐成为保护领域的研究热点。1997年国家文物局开始组织力量编写《中国文物保护纲要》,并得到了美国盖蒂保护研究所与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协助。2000年,这一成果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保护准则)))形式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第三部分“案例阐释”于正式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准则”和“阐述”两大部分.。《保护准则》在总结中国文物保护取2005年完成,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巴拉宪章》等国际文物保护的先进理念和作法,对于文物建筑保护修缮,保护原则,工程类别,不同条件下的相应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尽可能详细的论述。
  《保护准则》规定,文物建筑保护应以“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为最重要保护目的。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保护准则》提出,“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的内容”,“保存现状体现最小干预原则,以日常保养为主……恢复原状是指出于文物建筑安全考虑而使用中重点修复手段,并经严格论证实施”。这一规定虽然延续了“不改变文物原状”中的两个方面含义的阐释,但与之前“恢复原状”被视为最高目标不同的是:“恢复原状”与“保持现状”至多只是并列关系,且采取“恢复原状”方式的初衷,也是出于“安全考虑”。此外,《保护准则》对哪些是属于保护中必须保存的“原状”,哪些是属于可以恢复的“原状”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最大程度上解决了关于现状、原状和复原之间的争议。

中国不改变文物原状理论与实践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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