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真的创立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吗

政治经济学论文 2020-06-26 点击:

本文摘要

  近年来, 学界围绕着所谓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相关的论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并发表了大量的论文和论着。学者们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耗费了不少的热情和情感。对此, 笔者不禁要问:在马克思理论的发展逻辑中, 真的存在一个独立理论形态的“市民社会理论”吗?也就是说, 马克思真的创立了属于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吗?

马克思真的创立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吗

  解决历史问题的钥匙如同历史问题产生一样, 蕴藏在历史的本身之中。遵循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原则, 回到马克思理论逻辑发展的历史本身中去寻求这一问题的历史真实, 是找出这一历史问题答案的根本方法。为此, 本文将从马克思选择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作为批判对象的缘由,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 以及所谓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给现代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带来的困扰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并借以请教于学术界同仁, 进而促进我们对于马克思理论的正确理解。

  一、马克思选择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的缘由

  历史从哪里开始, 逻辑就应从哪里开始。《莱茵报》时期火热的革命斗争实践洗礼不仅开启了青年马克思独立的理论探索之路, 同时也将研究的起点直接指向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如此, 依据笔者的认识, 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 解决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遇到的“苦恼”, 是马克思选择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的直接动因。在“莱茵报时期”, 青年马克思为现实工作中出现的诸如“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的辩论”、“摩塞尔地区农民的生存状况的辩论”、“法与国家关系的辩论”、“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潮的辩论”等一系列问题所困扰。对此, 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回忆道, “1842—1843年间, 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遇到了两个“难事”:“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2]31;要对以法国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为代表的思潮发表批判性的意见。正是这两件事情, 使得年轻的马克思陷入了“苦恼”。“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2]32, 青年马克思一方面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2]32, 另一方面开始了对于能够体现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法哲学原理》的批判。马克思说:“我写的第一部着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 这部着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2]32由此, 我们不难发现, 马克思选择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作为批判的对象, 是为了解决自己的“苦恼”。

  其次, 是由当时德国的时代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在那个时代的德国, 对于哲学理论的批判就是对现实世界的批判。17-18世纪, 资产阶级分别在英国、法国等国家进行了伟大的政治经济革命, 确立了资产阶级统治地位。而德国却以一场思想革命进行“微弱”回应。对此, 马克思评论说:“我们是当代的哲学同时代人, 而不是当代历史同时代人。德国的哲学是德国历史在观念上的延续。因此, 当我们不去批判我们现实的未完成的着作, 而来批判我们观念历史的遗着哲学的时候, 我们的批判恰恰接触到了当代所谓的问题之所在的那些问题的中心。”[3]7“对思辨的法哲学的批判即是对德国迄今为止的政治意识形式的坚决反抗。”[3]9而在德国,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着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对这种哲学的批判既是对现代国家和对同它相联系的现实所作的批判性分析, 又是对迄今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坚决否定, 而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2]8-9所以说, 马克思选择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 是由德国理论与实践所决定的。

  再次, 是因为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中, 包含了黑格尔哲学对国家、法和社会的分析和看法。在《法哲学原理》中, 黑格尔按照“正—反—合”的逻辑规律, 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看做“绝对精神”外化为“客观精神”的三个阶段。其中, 在“伦理”阶段, “客观精神”“通过体现着不同伦理精神的三种社会实体, 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体现出来”。在黑格尔看来, 家庭是客观精神外化为伦理阶段的第一个阶段, 是以“爱”作为纽带而联接起来的“伦理实体”。“市民社会”是第二阶段, 是由“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4]174。第三阶段国家是“绝对精神”在“伦理”阶段的最高表现, “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4]253。在这体现“客观精神”运动的三个阶段当中, “市民社会”作为联接“家庭”与“国家”的纽带, ““处处于于客客观观精精神神发发展展中中的的伦伦理理阶阶段段, , 而而且且是是伦伦理理由由个别性走向普遍性、由自在性走向自为的中间阶段”[5]。可见, 黑格尔首先将“市民社会”理解为“绝对精神”处在“伦理”发展阶段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阶段 (环节) , 并赋予了“市民社会”以特殊的地位和职责。不仅如此, 黑格尔还将普鲁士政府的实践作为他的这一套理论的证明和体现。也就是说, 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代表了德国正统观念以及社会普遍的看法。马克思正在是这一批判过程中, 不断揭示了黑格尔法哲学的秘密, 而且为进一步考察社会的结构及其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之间的真实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 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发表, 坚定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的信心。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 恩格斯首先对资本主义社会当中发生的, 诸如竞争、垄断、周期性经济危机等问题, 以及价值、生产费用、工资、地租、利润等经济范畴作了分析。恩格斯不仅揭露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伪善本质, 而且还揭露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内在矛盾, 指出“私有制最初的结果就是生产分为两个对立面 (自然的方面和人的方面) , 即分为土地和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又怎样分成了劳动和资本, 两方面怎样彼此敌对着”[3]612。恩格斯的这些新的理论研究成果, 给处在“苦恼”之中的马克思以强大的冲击和影响 (1) , 坚定了马克思关于“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2]32的认识, 以及对于黑格尔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批判的决心和信心。对此, 列宁评述道:“同恩格斯的交往显然促使马克思下决心去研究政治经济学, 而马克思的着作使这门科学发生了真正的革命。”[6]

  基于上述原因, 马克思选择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作为研究和批判的对象。而在这一批判的过程中, 马克思不仅开启了对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整个哲学体系的批判之门, 同时, 也开启了走向唯物史观的创立征途。

  二、虚设的理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

  在马克思理论发展的逻辑进程中, 马克思没有提出所谓“市民社会理论”。所谓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被虚设的。对此, 我们将从以下事实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 马克思本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序言》中, 马克思回忆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 概括为‘市民社会’, 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我所得到的, 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 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 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 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 相反, 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 (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 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32-33在此, 马克思非常明确地告诉了我们, 他正是在通过对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创立了“唯物史观”, 并不存在“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创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否定‘市民社会理论’, 进而创立‘唯物史观’”这样一个理论发展逻辑。马克思本人也没有说, 他创立了“市民社会理论”。也就是说, 所谓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的理论发展逻辑中是不存在的。

  也许有学者要问,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序言》、《哲学的贫困》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等着作中, 马克思不是大量使用了“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吗?笔者的看法是, 第一, 难道我们在批判一个理论的时候, 就必须或者必然要创立与之对应的理论吗?这在理论逻辑上是没有对应关系的。第二, 在对特定对象进行理论批判的时候, 使用了被批判者所使用的概念, 难道我们就一定能够得出结论说, 批判者同意或者创立了与之对立的理论吗?这同样也是没有理论上的必然性。更何况批判者在理论探索的初期, 意识到被批判对象理论逻辑与实践上的错误的时候, 由于自己的一套理论概念系统还没有形成, 为了批判被批判者, 而使用被批判者所用的概念来进行批判也是不可避免的, 也是批判的需要。我们不能够由此当然地得出结论说, 批判者与被批判者因为使用概念上的相同或者近似, 就说批判者也有与被批判者一样的“理论”。更何况, 在马克思理论发展的逻辑进程中, 随着唯物史观的创立, 马克思后来就没有再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第三, 虽然在马克思的上述着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市民社会”这一概念, 但是,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黑格尔是有着重大区别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 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130第四, 必须指出的是, “市民社会理论”与“市民社会理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不能够混淆, 更不能够相互代替。

  其次, 我们还可以从一些西方学者对于所谓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批评性理解中, 得到与笔者相同的看法。如葛兰西在分析20世纪初期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为什么会成功, 而与此同时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革命为什么失败时, 认为:“市民社会多包括的不是‘整个物质关系’, 而是整个思想文化关系, 不是‘整个商业和工业关系’, 而是整个知识和精神生活。”[7]加上, 由于“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统治已经不再像以前那样主要靠强制力量来维持, 而是主要通过取得市民社会文化领导权来实现”, 因此, 葛兰西认为, “只有从经济的批判转向政治和文化的批判才能切中这种不合法统治的要害”[8]。可见, 葛兰西否认了“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理论中的存在 (1) 。另外, 通过分析阿伦特对马克思劳动理论的批判, 可以看出, 阿伦特显然也认为在马克思的国家论中, 不存在所谓的“市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理论”[9]190。也因为如此, 葛兰西等人才提出要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重新建构起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这也就从另一方面证明了笔者的认识和看法。

  总之, 在马克思理论的逻辑发展进程中, 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及其“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构成了马克思理论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环节。但是, 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 在马克思的理论逻辑发展过程中存在所谓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相反, 马克思通过这一批判, 不仅解决自己在《莱茵报》时期所产生的“苦恼”, 而且得出了与黑格尔哲学完全相反的理论结论, 并由此探究到了历史发展的轨迹, 创立了唯物史观即历史唯物主义。这才是历史的真实。

  三、现实的困扰:现代社会需要所谓的“市民社会理论”吗

  认为马克思有所谓的“市民社会理论”,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给我们都带来了诸多困扰。问题在于, 现代社会需要所谓的“市民社会理论”吗?从理论上来看, 如前述, 在马克思理论发展的逻辑中不存在所谓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认为这一理论存在, 就是给马克思理论增添了错误的附加, 必然干扰人们对于马克思理论发展逻辑路径和马克思理论本身的理解, 进而严重干扰马克思理论的发展, 给人们的思想和认识带来巨大的困扰。不仅如此, 由于承认所谓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存在, 也给我们理解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 以及现代西方哲学 (包括, 所谓的西方马克思主义) 中的“市民社会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也导致了困难。马克思在批判以黑格尔为代表的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具有独特理论概念和表述的“社会理论”。即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西方传统是“市民社会理论”以及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市民社会理论”之间无论是理论的谱系还其理论前提等方面来看, 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是毋庸置疑的。

  从实践上看, 第一, “市民社会理论”一开始就是以自由资本主义为背景, 并建立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 这与现代的按照契约关系组织起来的市场社会相冲突。“市民社会理论”主张为了确保个人基本权利不至于受到国家政治权力和其他力量的不当干预和非法侵犯, 必须划定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的界限, 尤其是要求国家权力机构不得侵入私人自由的领域[10]。这样一来, 在实践上, 它遇到了重建个人与国家联系纽带并达致社会团结的巨大挑战。不仅如此, 结合西方社会的实践发展, 这种过分追求和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的理论主张, 在实践上容易导致公民参与政治热情的降低, 诱发公民的政治冷漠症, 进而使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缺乏汉娜·阿伦特所强调的那种“持续同意”的基础, 从而导致哈贝马斯所说的晚期资本主义的政治合法性危机。也就是说, 其结果必然导致“市民社会理论”本身就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

  第二, 从社会发展的过程来看, “市民社会理论”是立足于西方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初期社会状况及社会结构而提出的一种理论范式。马克思逝世之后,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以“电”为代表的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以及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西方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 伴随着西方社会民主运动的发展, 使得在社会组织结构中, 呈现出国家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趋势。这样也使得原来调控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斯密“看不见的手”和黑格尔“国家高于社会”的手段都显得失之偏颇。而且, 过分相信市场神话导致了经济危机、市场垄断和两极分化, 于是国家干预成为必然选择;同时, 国家对市民社会中各种民间组织的影响和统合也随之加强。也就是说, 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实践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如果仍然企图用这种所谓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说明和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显然已经力不从心。

  第三, 从“市民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上来看, 市民社会理论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按照这种二元对立假设, 整个社会被划分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部分。其中, 国家是一个拥有一切权力的“权力集装箱”, 市民社会则是一个完全排除了权力及其影响的权力的真空自由地带, 因此, 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是截然分开并相互对立。但是, 这种划分是“非常虚假的”“非常可疑的”。因为, “不仅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存在各种复杂的权力关系, 而且国家的‘公共’强制性权力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维护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权力, 同时国家也从私人权力得到很多好处”[11]。特别是在现代社会, 过去一些属于国家的的许多权力如私有财产权、市场命令权都转移到了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之中, 市民社会也要求国家权力加强对私人领域的保护和限制。因此, 传统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现实社会的理论解释力遇到了挑战。

  第四, 从“市民社会理论”与我国现行政体之间的关系上来看,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 “市民社会理论”都是一种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学说, 在中国是既没有历史传统, 也没有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如果按照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 要在中国重新构建起“市民社会” (1) , 并企图以此来解决中国社会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这在实践上必然严重地危害和干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人民之所以能够傲立于世界东方, 我国经济社会现在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 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 就在于我们始终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果在中国企图通过构建所谓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决中国改革过程出现的问题, 一方面使得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另一方面会严重干扰和破坏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政治结构和治国理政的运行方式, 从而严重地干扰和破坏我国业已形成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而严重危害和干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使得社会主义的建设误入歧途, 并为西方反华势力、敌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势力的干扰和破坏提供支持和帮助。

  总之, 从马克思的理论发展逻辑上看, 不存在所谓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从现代社会的理论和实践上看, 也不需要所谓的“市民社会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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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真的创立了新的“市民社会理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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