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硕士论文 2019-10-15 点击: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离婚房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研究     【第一章】:夫妻财产制度和离婚房产分割概述     【第二章】:境内外法对于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的主要观点分析     【第三章】:对我国在离婚房产归属与分割问题的优缺点分析     【第四章】: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第五章】: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第四章】如下:


  第四章 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我国的离婚房产分割与时俱进,解决了不少实际离婚案例中的分割纠纷,但仍存在可以改进之处。承接前文的讨论,现提出完善离婚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和对策,希望能进一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保护双方权益,化解分割争议。

  一、完善隐形出资在房产权属登记环节的保护

  正如前文提到的,婚前父母出资、夫妻中的一方出资而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这类出资行为我们统称为“隐形出资人”.由于产权登记簿上明示的所有权人和婚姻法上规定的权利归属情况存在差异,物权的效力被削弱。因此,笔者建议加强房地产登记部门的产权审核职能,从购房合同签订、出资协议确立等环节加强审核,同时对于隐形出资情况通过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保护:一是直接在产权登记簿上载明实际出资的情况。父母出资认可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直接在产权人中予以体现,夫妻各方出资的同样道理直接在权属人中体现。二是在产权登记仍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其他出资方通过在登记簿备注的方式予以说明,辅以出资证明如银行转账凭证、赠与协议等证明材料。考虑到婚姻关系成立后房产登记簿上加名字没有太多成本,可以通过婚后加名的方式达到出资和权利凭证一致的结果。上述两个方法可以避免对于出资及权属纠纷和后期举证困难产生的问题。

  二、增加房产有关大额消耗型支出的权属确认

  根据我国的婚嫁传统,非房产购买方可能通过房屋装修、改建等各种方式提高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通过房屋装修、改建这类行为,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了不动产的组成部分,符合物权法下添附的概念。依据添附形成的新物,一般根据新物和原物的价值大小,其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提供补偿。但是由于此类添附行为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的,且房屋由于上述添附行为价值有了提升,因此单纯按照当时的消耗支出对非产权一方进行补偿不合理,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房产支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权属确认。能够协商确定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在产权份额上进行确认,通过支出金额占改建、装修时刻(非购入时刻)房屋价值比例等方法确认另一方的产权份额,从支出发生开始就使得支出人取得和购房人同等的地位对待。

  三、建立合理的夫妻财产转化制度

  正如前文所述,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出了规定,并强调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在此,笔者提出有限条件下的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转化制度。转化制度建立在“家庭贡献说”这一基础上,只要是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所贡献的,就可以认定贡献方在财产上享有一定的权利。这里的贡献可以是金钱的,例如对财产的后续支出,房屋的改建、装修投入等;也可以是劳动力的投入,例如经过夫妻双方或非所有权一方对财产的经营和管理等,更可以是夫妻之间分工不同,如妻子在家料理家务、丈夫在外赚钱养家等合作提升家庭生活水平、经济条件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只要建立在对家庭有所贡献的,都可以适当考虑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比例。当然这类财产转化制度主要适用于金额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低值易耗的财产不在转化范围之列。由此,房屋有关的确认和转化可以作为其中的一部分适用上述规定,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对房屋进行再投资和管理、房屋装修和翻新改造、无形资产和职业技术职称的取得等都认为是对家庭的贡献。同时在贡献确认上,可以采用正向列举的形式,将上述贡献进行概括的列举,保证离婚时适当补偿有据可循。

  四、建立透明的离婚财产告知制度

  笔者提出建立公开透明的离婚时刻财产告知制度。离婚时刻,夫妻双方必须向离婚登记机构或诉讼机构提供可供分配的共同财产清单,主要包含财产名称、原始成本、目前成本等关键信息。夫妻中任意一方可以对清单中的内容进行补充、删减同时辅以费用支出、资金流水等作为说明增加或删除的理由依据。同时为了减轻举证的困难,只要一方提出质疑要补充增加共同财产的内容,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疑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否则该财产就并入共同财产清单内。当夫妻双方对于清单内财产均无异议后,才开始进行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这样一来,就可以适当避免夫妻一方通过隐藏、变卖、损毁、私下变卖、伪造借款等各种形式侵蚀离婚时可供分配的财产,造成对另一方的权益损失。

  五、明确离婚房产的价值分割算法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房产价值的分割算法给出了基本思路,基本解决了如何分割的问题。但是对于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房产的分割实际判例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有所不同,造成同样的案例分割结果各有差异。为此,笔者提出统一对该类情况的分割算法。具体的,在考虑到房产价格增减值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需要同时兼顾,并且防范滋生因房产大幅增值导致一方不劳而获情况发生,建议对分割采用之前比较法下提出的算法一(还款比例法)作为分割的法定算法。也就是对于未取得房屋产权一方的补偿金额=离婚时房产价格×(共同还贷金额÷购房时全部房款)÷2.房产价格上涨时,根据上涨的情况对另一方依据还贷金额进行补偿;房产价格下跌时,上述公式取补偿金额和另一方实际还贷金额两数中的较大值,也就是实际还贷金额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为只要取得产权一方没有将房子出卖,房屋的跌价都是暂时的,可以在今后等待房屋涨价后弥补损失。

  六、丰富离婚房产的分割考虑因素

  不可否认,离婚财产的分割不是简单的算数问题,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对家务劳动价值给予肯定、对于无过错方适当补偿等都是在分割过程中需要兼顾的因素。我国的婚姻法对此都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参考因素,对实际裁量带来的很大的自由度,也引起了一些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德国学习,丰富离婚房产分割的考虑因素,将以下内容列入参考:

  (1)金钱成本:主要是指用于房产相关的资金支出,导致丧失其他投资、提高生活水平因素的考虑。(2)家庭贡献:未取得产权一方对家庭的贡献,例如照顾老人、抚育儿童、操持家务、管理经营房屋等。(3)婚姻存续时间:婚姻存续的时间越长,另一方离婚后开始新生活的成本和难度越高,这方面因素也应给予酌情考虑给予补偿。(4)其他因素:例如未取得产权一方的身体状况、年纪大小、谋生能力、职业技能拥有情况等各类个性化因素,再给予适当的补偿。

完善我国离婚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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