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行政法论文 2019-09-26 点击:

摘要

  一、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是有效实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前提。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既是富国之策,也是强军之道。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当前,从法律保障的战略高度寻求军民融合式发展的重大突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是制定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的需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路子,首要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解决发展方向、全盘布局、总体统领的问题,即明确把握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大方向。我国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全国一盘棋制定发展战略、实施纲要、整合资源。这就要求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确定规划、制定机制、明确要求、划出标准,为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的实施提供战略保障,使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规划有法可依。

  (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是军民融合式发展明确主体职能的需要。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主体涉及军队和地方两大领域,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法律保障制度,明确军队和地方各部门、各级层的职责使命,明确发展中的人事制度安排,才能有效调动军内外人员自觉投入军民融合发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敦促其主动思考、主动作为,防止因规定不明确、领域不清楚而导致推诿扯皮现象,确保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各项工作有效推进。另外,法律制度可以确定民营企业等私有经济主体的地位,对调动其参与军队建设,促进军队发展的积极性具有很大作用。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制度也可以明确军工企业的发展职责,增强其忧患意识,使其主动提升竞争力,对整个国防工业大有裨益。

  (三)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是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具体实践的需要。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更要体现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军民融合式发展涉及规范管理、要素流通、技术转换、军工建设、资源配置、市场调节等方面,需要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法律法规予以保障,使各行各业发展有法可依、各行其道,并行不悖、合理交叉,使军民融合式发展在微观层面上有效落实。配套法律规范中关于纠纷解决的规定,能够及时调节军民融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军民融合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四)完善法律保障制度是检验军民融合式发展执行成果的需要。检验军民融合发展的进行程度、效果,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要求的情况,都需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杜绝不作为、少作为。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就是要对监督、检查和处置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整个军民融合式发展过程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使在落实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和渎职行为及时得到惩处。通过法律的保障,建立起合理有序、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障各主体在军民融合式发展过程中的正当权益,对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效果具有根本保障作用。

  二、国内外军民融合式发展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了有力探索。如美国先后出台了《军民一体化潜力评估》《国防工业技术转轨、再投资和过度法》《国防授权法》《武器系统采办改革法》等法律,推进"军民一体化"发展战略。日本颁布了《国防装备和生产基本策略》,明确了"以军掩民"的发展战略,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俄罗斯国家通过了《国防工业军转民法》,确立了"军转民"发展战略,要求优先采用军民两用技术。我国历来重视通过法制建设促进军队发展。截至目前,我军涉军法律及相关条款多达 120 余部,在国务院制定的 700 多部行政法规中,涉军条款也占较大比例。

  在军民融合式发展方面,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都是军民融合式发展领域所必须遵循的。但无论从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的理论还是实践方面来看,目前我国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规都难以满足战略需求。主要问题有几点。一是缺乏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综合性法律。在 2012 年 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上,解放军代表提交了《军民融合促进法》议案,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将《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提上了日程,但至今尚未实施。没有综合性法律规范的统领和指引,军民融合式发展进展缓慢,一些涉及管理体制与军地协调的重大问题难以解决,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布局和国防核心能力建设等也缺乏法律保障。二是现行的涉军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已经颁布的一些涉军法律、法规分布零散,观念滞后,规范内容也不够具体,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军民融合式发展涉及军队和地方的领域多、涵盖面广,涉及军队和地方的部门多、层次深,需要法律规范明确不同领域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地方参与军队装备建设、后勤保障等鼓励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三是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法规的执行存在很大问题。军民融合式发展涉及军队和地方两大系统,双方必须打破壁垒、共同研究、相互配合实施。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方面,军队未能主动发挥联络作用,地方也未高度重视,尤其是法律保障不够到位,影响了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效率和效果。

  三、对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

  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大步向前,在新的起点上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意义非常重大。

  (一)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要打破军地壁垒。目前,一些地区军地融合程度不高,相互交叉较少,地方的发展考虑军队的仍然不多,军队也没有完全放开去实现军地联合发展。其主要问题仍然是军地界限分明,军地壁垒坚固,没有站在全国的高度将彼此纳入工作考虑范围,还停留在各干各的、互不理睬的状态。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注重人事安排、磋商会议制度等方面的研究,使地方建设能够考虑部队战备和发展,部队将自身建设与地方建设有机融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要突出战略规划。地方和军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展没有规划或者规划持续性不强的情况,某些部门经常发生换个领导换个思路的现象。其原因一是没有统一的规划,二是没有制度的保障,使得发展随意,缺乏科学性。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就一定要站在全盘统筹、科学规划、具体安排的高度,让全国人民和全军官兵同时在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大规划中绘制一张共同的蓝图,相互连通、相互支持、协调运行、共同发力,确保军民融合发展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三)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要效率优先。军民融合式发展是国家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战略选择,对提升我国综合实力具有深远意义,必须以时不我待的进取精神,以危险机就在身边的危机意识,加快军民融合式发展。在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制度保障过程中,要注意坚持制度为发展效率服务,制度与效率不矛盾,制度保障效率的实现,效率进一步提升制度的层次。在法律建设中,必须把军民融合发展的效率摆在优先位置,又快又稳地推进军民融合式永续发展。

  (四)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要优化资源配置。优化资源配置是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价值追求,让民营企业和资本参与军队领域建设,让军队资源和技术也为民所用,坚持军民两用、平战结合,实现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在过去的发展中,资源有效利用的问题未得到充分认识,国家的发展过于注重结果,导致大量资源浪费。我国的人均资源并不丰富,人均 GDP 仍然很低,在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国家现状和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价值诉求。要通过制定程序性规范来保障各项发展计划的合理性和节约性,在不降低发展效率和标准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五)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要注重运行稳定。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同国家经济发展一样,都以稳定发展为基础,都要辩证地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没有稳定谈不上发展,没有发展就无法保障稳定。在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过程中,一定要把军民融合稳定的可持续发展要素考虑进去,妥善处理各主体、各要素之间的矛盾,实现军民融合的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斌。论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立法完善[J].科教文汇,2009,(01)。
  [2]杨全斌,邓成渝。试论军事采购法治化建设[J].后勤学术,2003,(04)。
  [3]李英。国防科技安全的法律保障[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9,(09)。
  [4]李芳梅。我国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及其法律解决方式[J].中国国防经济,2004,(01)。


 

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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